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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应该聘请什么样的律师

—— 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游植龙高级律师

    离婚时应该聘请什么样的律师?这是每一个准备离婚的当事人应该思考的问题。有些人比较在意律师的收费,有些人比较在意律师是否专业,有些人比较在意律师的名声。那么,聘请律师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究竟是什么?

    有些执业不久的律师,由于案件比较少,为了争夺案源,往往会在收费上作出让步,以低收费吸引当事人。而资深的专业律师,其收费会有自己的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比如资深的婚姻专业律师,也是从当年刚执业的生疏,经过接触、办理大量的婚姻专业案件,不断的学习,深入的研究,不懈的努力,经过长年甚至数十年婚姻家庭案件执业经验的累积,最终熟能生巧,他对每一个婚姻案件的程序和专业知识有充分的了解,哪些是基本的程序,哪些是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哪些细节是应当特别注意的,对于新的婚姻法律规定、诉讼程序、举证技术和决窍、询问应答技巧、如何随机应变都了然于胸,能充分并最大限度地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你把案件交到他手里,非常放心。能提供良好的服务,自然也应当有合理的收费。而一些非专业律师,由于接触婚姻案件不多,没有掌握到婚姻案件与其他案件的不同特点,对于应当掌握的婚姻案件的基本概念和知识没有掌握,对于应当注意的要点不清楚,办案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严重失识,令人痛心。

    某女士,她在广州起诉与丈夫离婚时,通过朋友介绍委托了一位有多年执业经验的非婚姻专业律师。到法院立案时,她想要求财产保全查封婚后购买但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的二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屋,该律师告诉她:“要申请查封必须提供同等价值即300万元的担保”。该女士除了这二套夫妻房产外,没有其他财产,根本没法提供担保,听了该律师的话后,她也就没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离婚诉讼期间,她的丈夫将该二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出卖给第三人,导致该女士无法分到财产,损失惨重。实际上,在广州各区法院离婚诉讼时,申请查封夫妻名下财产是不必提供其他财产担保的。该律师虽有多年执业经验,但他办理的婚姻案件较少,对广州法院此做法并不清楚,他也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如果当时对那二套房产有查封的话,该女士至少可顺利分到价值150万元的房产,由于该律师的不专业,最终导致该女士至少150万元的财产损失,这就是聘请非专业律师的后果。

    还有一个案例:一女士贪图费用低廉聘请了一个刚执业的律师作为其离婚代理人。其丈夫婚前全资购房一套,购房时写下二个人名字,房地产权证也登记夫妻二人名字。但代理律师告诉她:“由于该房是你丈夫婚前全资购买,属于你丈夫婚前个人财产,你无权分割。”于是该女士与其丈夫协议离婚时,协议约定该房所有权归丈夫所有。离婚后,该女士经咨询,发觉该房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离婚协议已作出约定无法反悔,损失数十万元,后悔莫及。该代理律师由于对婚姻法律基本知识不懂,判断错误。而该女士因贪图便宜而因小失大,悔之晚矣。

    上述案例可见:委托了没有执业经验和非专业的律师,你就是他的执业试验品,甚至有可能就是他的牺牲品。每一个离婚的当事人,对此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当然,必须说明的是:上述案例只是个别,并不是说非专业律师和刚执业的律师不能聘请,笔者无意去贬低任何刚执业的律师或非专业律师,这其中也有高手。但只是请每一个离婚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之前应该深思熟虑:我聘请律师应当考虑的最主要因素是什么?是只考虑收费,还是只考虑聘请资深的专业律师?我的案件复杂程序如何,事实是否清楚,双方对离婚、财产、子女抚养等各方面是否有争议?我聘请的律师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保证各方面不失误并帮助我争取到最大利益?

    笔者时而会听到来咨询的当事人说:“游律师,要是早认识你就好了!”,“游律师,真后悔当初没有聘请你。”笔者希望,这样的遗憾和后悔越少越好。

    作者:游植龙律师,时间:20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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