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日报 2008年12月10日 E03版                          

女贼“家”中卖货 店主糊涂上门

失主花钱买回自家失物,警方称收购商属善意不用担责

  本报讯 记者陈海燕摄影报道:小偷引二手家具店主到市民邓先生家,将邓的家具家电以1200元卖掉了。上周末,邓先生找到了失物。但由于店主是“善意第三方”不必担责,在警方的协调下,他花830元买回了失物。

  小偷邀收购者到“家”收货

  上月18日下午,小偷进入邓先生家中,大摇大摆地搬走了价值两万元的电器、家具,邻居见了还以为是在搬家。(见本报11月19日E03版报道)。半个多月来,邓先生几乎跑遍了城区所有二手家具、电器回收店铺寻找线索。上周末,他终于在月桂二路一家二手家具店里面找到了失物。蹊跷的失窃经过让他气愤不已。

  店主罗先生说,上月17日,一名30岁左右的女子来到店铺,要了一张他的名片。次日下午1时许,他接到该女子的电话。女子称家里要装修,一些旧家具要卖掉,让罗前去她家里搬。于是,罗先生请了一名搬运工,一起来到女子所述的地址,即邓先生家楼下。“我听她是本地口音,而且用钥匙轻易地打开了楼下和家里的门。我根本不怀疑她就是主人。”罗先生说,进屋之后,女子和罗谈妥以1200元的价格卖掉了屋里的冰箱、家具、电视等物品。“整个搬运过程持续了约2个小时,该女子一直坐在客厅里面,而且一点也不慌张。”

  邓先生查询罗的通话记录发现,女子打给罗所用电话,竟是邓的女儿遗失的手机。邓先生怀疑,是熟人干的。“否则不会对我家了如指掌。”

  警方调解收购者不用担责

  一心想找回失物的邓先生要求罗退还物品,并出示了相关发票。罗先生则认为,他并不知邓才是真正屋主,而且他并没有偷窃。他不愿意无偿地退还。双方僵持不下,邓就报了警。

  在警方的调解下,邓先生花830元买回失物。“本来是我自己的东西,现在却要花钱买回来,太令人气愤了。”邓先生很是郁闷。记者近日致电三水公安分局了解事件的详情。警方解释说:罗并未作案,按照相关条例,属“善意第三方”。如果邓要拿回自己的物品,则需要补偿罗一定的经济损失。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游植龙认为,虽然邓先生被偷的家具、电器等物品属于赃物,但是,偷窃并不是罗先生所为。“偷东西的女子能够轻松地打开邓楼下、房门的锁,罗先生认为她就是房子的主人。这种想法是合情合理的,在法律上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罗先生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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