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02年12月21日 A11版

    2000年,新疆石河子市某医院和一位医生被患者愤然告上法庭。因为医生不顾患者反对,让众多实习生观摩一台人流手术。患者曾质问医生:“让实习生观看,为啥不提前给患者打个招呼?”医生回答说:“没有必要给你讲。”患者又问:“患者在医院有没有隐私权?”医生说:“没有!”病人不明白,为什么我到医院看病,却忽然成了被人随便看的“教具”“标本”?

“看医生”不等于“医生看”

    案例一

    8月20日,一女子通过南昌市妇儿维权中心向记者反映,称她8月12日在南昌市某医院治病时被出诊的大夫猥亵。

    这名张姓女子告诉记者,她因发烧前往医院急诊科看病,值班医生王某将她叫到病房后,利用治病之机摸她的胸部以及下身,而且还问了许多令人难堪的话,明显的存在侮辱和猥亵行为。

    王医生告诉记者,当时病人是在发高烧,因此他按程序对患者的肝、脾,以及肚脐眼附近的麦氏点进行检查,这些都是常规的检查。承认问了患者一些妇科病史方面的内容,这是基于一个医生怕漏诊或误诊的负责态度作出的,不能说是“猥亵”。(《江南都市报》)

    案例二

    9月15日下午,女青年张萍(化名),在男友的陪同下,到石河子医学院某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在二楼妇产科,张萍按女医生孙某的要求到里间检查室脱下裤子准备检查。

    一会儿,孙医生带着20多名男男女女鱼贯而入。张萍扭过脸要求孙医生让这些人出去。孙医生说,这些都是见习生,没什么。张萍只得任孙医生一边触摸着她的下身,一边向见习生讲解各部位的名称、早孕症状和检查程序等。检查结束后张萍伤心地哭出了声。

    10月8日,张萍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医生和其所属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对此,该医院一名负责人说,对这种事情,我们是不会事先向患者打招呼的。因为如征求患者意见,他们肯定不会同意。而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条文明确规定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我们是教学医院,承担着教学任务。患者到教学医院看病,就必须承担这个义务。(《工人日报》)

    案例三

    30多岁的韩女士到合肥一家医院就诊时,遇到一件尴尬事。一个女医生为她作了检查后,又指导一男实习生做了一个“双合诊”,即一手放在患者的膀胱部位,一手伸进女性阴道里进行触摸。“当时我正为自己得了肿瘤而紧张,对男实习生的行为一时没有反应过来。当我明白是怎么回事时,一切都晚了。那一刻,我真难堪极了,越想越气。”韩女士说,“女人的生理隐私是与生俱来的,医院凭什么侵犯我的生理隐私?再说我是来治病的,医生凭什么让我充当她的活教具?”(《新安晚报》)

    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护人员应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化应注意的事项。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向患者介绍病情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恶性肿瘤的患者,在明确诊断后,一般应首先向其家属如实告知,再根据其家属的意见或本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

    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知。当患者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有行为能力时,则应当向其近亲属如实介绍病情,视为患者个人独立自主决定能力的延伸。

    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纯粹技术性的决定一般应以医务人员的意见为主,但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和观念方面的问题应尊重患者的意愿。

    此外,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这些隐私是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师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如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医师应为患者保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说法

    面对越来越多的患者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一位医生说,他们也曾尝试过“一对一”就诊,但是由于一些“不守规矩”的患者不理解,仅仅维持几天就“夭折”了。

    一位年轻医生实话实说:

    “我们从事医学工作的人,有时会把一个完整的人看成是某个部件。”

    在有些医生眼里,患者仅仅是个“医学标本”,而非活生生的社会人,至于他们的隐私常常不在考虑之列。还有一些医生认为:医生的主观愿望是为了更好地治病,如果过分强调患者的隐私,必然会影响治疗;患者隐私权当然要尊重,但有的患者也许是过于敏感了,把不属于隐私权的东西,也上升到隐私权来要求,这就让我们医生为难了。

    的确,庖丁解牛,目无全牛。但是,当患者呼吁“我们不是牛”的时候,医生,你如何应答?

    身体的隐秘部位不得被他人窥视,究竟算不算隐私权?

    法学硕士、资深律师游植龙的回答是肯定的:即便是男性患者,身体上也有一些不愿被他人窥视的隐秘或敏感部位,更何况女性!

    类似案例三的事件如何处理?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医院必须真正做到以患者为中心,而不是以疾病为中心。要正确处理好医生的诊治权和患者的就医权之间的关系,以尊重人、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为应尽的义务。在男实习生对女患者进行“双合诊”时,就必须明确履行告知的义务,讲清检查的形式和内容,实习与治疗的关系,把其中可能造成的对患者心理、生理上的影响提前解释清楚。如有必要,还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同时,要在得到患者的明确许可后检查才能进行,假若患者不同意,就必须充分尊重患者的意见,取消这种实习检查,决不能以种种理由强行施行。惟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对患者的尊重和保护。

    有关专家认为,有必要加强医学伦理学的教育。据了解,目前我国医科大学中现有的医学伦理学科的设置很不规范,没有统一的教材,有些大学只作为选修课,课时的分配也不一致;一些学生将这门课看作是政治课,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北大医学部医学伦理学博士丛亚丽说:“患者只有在被视为活生生的社会人,而不是医学标本之后,他们的隐私权才会得到充分尊重。”

    乌鲁木齐市一位资深律师认为,要求患者作“教具”的做法已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范围很广泛,最基本的一条就是人身体的某个部位有不被他人知晓、观看和拍摄的权利。患者到医院看病,医生检查患者的身体不能认为是侵犯隐私权,但主治医生以外的人,都无权了解患者的病历。医学院的学生还没获得医生资格,不是医生,更不是主治医生,所以更没权利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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