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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个人能否向国外贷款?
〖guoling〗〖2000-9-30 13:03:00〗 〖guoling1@hotmail.com 〗〖讨论〗〖删改
请教:国内个人能否向国外贷款?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借款人就符合什么条件?要办理哪些手续?

▲[ 游律师 2000-9-30 21:55:24]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未对国内个人向国外贷款作出限定。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Guoling2000-10-2 9:49:17]多谢游律师的回复。但本人还是不太明白:没作限定是指个人可自由向国外贷款吗?根据我国的《外债统计监测规定》,债务人好象仅限于单位而不包括个人。没有相关的规定,个人向国外贷款,实际操作中有可能得到外管局的批准吗?

▲[ 游律师 2000-10-2 21:25:18]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外借用各种形式的国际商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因对个人不作限定,那么我的理解是,只要个人能贷到款,尽可照贷不误。相信外管局不会加以阻挡。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62]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阿旭〗〖2000-9-27 22:28:00〗 〖cailixu@pub.zhongshang.gd.cn 〗〖讨论〗〖删改
本人想咨询在外资企业工作10年,在合同期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和合同期满后解雇的补偿费有什么不同?

▲[ 游律师 2000-9-28 13:50:09]相同的地方在于: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不同的地方在于:合同期未满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还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视乎合同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补偿到合同期满为止。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61] 咨询
〖学生〗〖2000-9-21 22:38:00〗 〖讨论〗〖删改
游律师:债务人对生效判决书已提供房产担保,是否法院不可以拘留债务人?

▲[ 游律师 2000-9-23 21:45:15]在执行中,债务人有诚意执行判决书,并已提供房产担保的,法院不应该拘留债务人。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60] 咨询
〖学生〗〖2000-9-20 22:19:00〗 〖讨论〗〖删改
游律师:破产企业的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可我在报纸上经常见到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中心拍卖破产财产。请问为什么不是清算组委托?怎样理解清算组接管财产而人民法院委托拍卖财产这两个法律事实间的法律关系?

▲[ 游律师 2000-9-20 22:34: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因而,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也可以不成立清算组织,此时破产财产的估价、处理和分配由人民法院负责。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59] 开去公职=自动辞职吗???
〖王文〗〖2000-9-20 22:01:00〗 〖讨论〗〖删改

▲[ 游律师 2000-9-20 22:04:19]开除公职是最严重的行政处分,而辞职并不是行政处分,当然是有区别啦。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58] 请教几个问题
〖(学生)凡明〗〖2000-9-16 20:45:00〗 〖讨论〗〖删改
游律师,我想问你以下几个问题:
1、今年4月,某A购买了别人盗窃来的美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他的行为能否按照刑法第312条定罪处罚?
2、A购买赃物为自己所用的行为刑法上应如何处罚?
3、儿子对父亲不孝,父亲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脱离父子关系?

▲[ 游律师 2000-9-16 23:01:22]《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A购买了别人盗窃来的美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是否应按本条定罪处罚,主要看他是否“明知”是别人盗窃来的,如是,则按本条规定定罪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是否自己所用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不能予以改变的,因而不能因儿子不孝而起诉脱离父子关系(收养关系另当别论)。即使是在“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情况下,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血缘关系同样是无法改变的。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57] 汽车
〖hyhy〗〖2000-9-9 22:35:00〗 〖讨论〗〖删改
别人欠我货款,用一辆汽车抵顶货款,(该车在当地已上户,过户时当地的工商局也收取了车辆交易费)因此车是一辆进口汽车,当地公安机关(刑警队)以该车为涉嫌走私要扣押该车,请问:1、如果该车确为走私车辆我该如何追回损失 2、不知交警部门和工商部门在这个事情中负何责任?3、我可以把交警、工商局作为赔偿的对象吗?

▲[ 游律师 2000-9-11 13:55:15] 如该车确为走私车辆,你可继续向欠款人追讨货款。对该车上户而言,不能把交警部门和工商部门作为赔偿对象。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56] 如何执行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异天〗〖2000-9-9 15:19:00〗 〖taotian@cmmail.com 〗〖讨论〗〖删改
游律师:你好!
我将与妻子离婚,孩子将有我抚养,女方给抚养费,可能是每月给一定数量的抚养费,但我担心在以后支付过程中,女方不能按时支付该怎么办?在离婚协议上是否能附上什么制约条件?谢谢回答!

▲[ 游律师 2000-9-11 13:53:01]女方不能按时支付抚养费时,如由法院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向法院申请执行则可;如果是你们自行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如你们的支付抚养费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协议上能否可附制约条件要看附条件的内容是否合法。你可要求女方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也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55] 我该怎么办?
〖李娟〗〖2000-9-6 22:11:00〗 〖讨论〗〖删改
游律师,您好。
我因装修房子曾多次向陈天所开的装饰材料经营部购买材料。1999年8月29日,我与陈天电话谈妥三种板材的价格后就与我丈夫及木工一起到该部去购买红榉板、木工板和九厘板,选好红榉板、木工板后,因我对九厘板不满意,提出要到对面的“时新”店购买,陈天当即表示不同意,并表示若九厘板不在这里买其他两种板也不要拿去(意即不卖),并要我将以前签字欠着的欠款马上付掉。我坚持要他将选好的两种板运到工地并坚持到“时新”店去购九厘板,陈天见状就叫其妹和母亲去叫我,见叫不回来,陈天就叫她俩将我与丈夫“拉”回店内,从而引起争执,我被她俩欧打致伤,化掉医药费1325元,病休14天。
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我向法院起诉的话,是以人身损害还是以消费者权益争议案件起诉,如果法院以人身赔偿纠纷为案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该如何来维护我的权益?

▲[ 游律师 2000-9-6 23:21:07] 建议以人身受到伤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是“被她俩欧打致伤”,相信法院不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54] 行政诉讼
〖hyhy〗〖2000-9-3 23:20:00〗 〖hyhy@public.yz.sx.cn 〗〖讨论〗〖删改
游律师:打扰
还是哪个行政案件。
治安处罚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规定的时间不予答复。问:1,对复议机关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吗?2,能否对任何复议机关的“不作为”都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的最新解释第一条第六款是何含义?对这个案件有限制吗?
请尽快回答!多谢!
hyhy

▲[ 游律师 2000-9-4 21:49: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应认为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出行政诉讼。(这个问题你已咨询过!请查阅本栏123题你咨询的“行政诉讼”的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情形之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并不适用本案。它的字面含义应该是比较清楚的,即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什么影响的。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53] 国有企业辞退职工应有哪些手续?
〖青春不再〗〖2000-9-3 20:06:00〗 〖168@fish.com.cn 〗〖讨论〗〖删改
本人在江苏一小型国企工作,工令31年,近因劳动合同到期,企业终止合同,并没有征求我个人的意见,难道为国家建设贡献了30年青春,到头来就无人过问了吗?如果同意解除合同,应得到哪些补尝?还会有哪些遗留问题吗?

▲[ 游律师 2000-9-4 21:36:17]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规定,“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由于你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并已期满,而企业又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因而企业终止合同并无不妥。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有些地方不受十二个月上限的限制,你可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查询。除了生活补助费外,应注意办理社会保险问题。
你为国家建设贡献了30年青春,可敬可敬!相信子孙后代会记住你们这一代人所作出的牺牲!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52] 公安部门作法是否合理
〖明仔〗〖2000-9-1 22:26:00〗 〖讨论〗〖删改
我一朋友因未办理结婚手续而与女友同居被派出所以非法同居罚款4000元此作法有无法律根据?如无,可否向法院起诉。

▲[ 游律师 2000-9-3 17:51:01]本人未见过有关公安机关可对未办理结婚手续而非法同居进行罚款的规定。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4000元的规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51] 涉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
〖吴小姐〗〖2000-9-1 12:07:00〗 〖讨论〗〖删改
谢谢您上次的解答,现再咨询。
他们当时举行升职仪式(我之前说是开坛仪式)的全部人员都是香港人,没有大陆人在场,现深圳警方怀疑其为涉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
请问可不可以担保出来无罪释放?
他们的团员在港全部有案底,深圳警方会不会与香港警方联合起名定他们的罪?

▲[ 游律师 2000-9-3 17:40:3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即你所说的担保出来),但是否取保候审须经公安机关的批准。由于他们是涉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因而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取保候审并不是无罪释放,既是无罪释放,就不存在取保候审。
由于大陆与香港的司法管辖和制度有所不同,在大陆的犯罪由大陆处理,在香港的犯罪由香港处理,不会联合定罪。但大陆和香港有司法协助,不排除将他们移交香港警方的可能。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50] 非法同居处罚规定如何
〖明仔〗〖2000-9-1 0:23:00〗 〖ab9061@pub.zhanjiang.gd.cn 〗〖讨论〗〖删改
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住在一起是否为非法同居?非法同居刑罚是如规定的敬请解答。

▲[ 游律师 2000-9-1 0:35:25]未婚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居住在一起的,是非法同居行为。非法同居在目前仍属于道德范畴,法律不予制裁。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49] 香港人在深圳搞黑帮开坛活动
〖詹小姐〗〖2000-8-31 9:55:00〗 〖CINDY12@NETEASE.COM 〗〖讨论〗〖删改
他是香港人并在港有案底,系一黑帮的分子,今年4月在深圳与其他同党在深圳搞一个开坛仪式,此为黑帮惯俗,被深圳警方捉住并关押审问。他们被捉时无任何暴力或其他恶性行为。请问会否被判刑?

▲[ 游律师 2000-9-1 0:30:28]是否被判刑应看其活动如何,有没有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48] 村民主任在审批宅基地过程中收受贿赂能否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定罪吗?
〖利华〗〖2000-8-30 21:23:00〗 〖pakong@mail.jhptt.zj.cn 〗〖讨论〗〖删改
游律师,今天向你请教我们工作实践中经常遇难的村民主任为村民审批宅基地过程中收受贿赂的案件。大家的疑问主要有:
村民委员会审批宅基地是否属于村民自治行为?
村民委员会在审批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行政性质?是否应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七项“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

▲[ 游律师 2000-8-30 22:08:26]本人认为,村民委员会审批的宅基地是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自治行为,不应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范围。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47] 初装费
〖hyhy〗〖2000-8-25 23:16:00〗 〖讨论〗〖删改
我在过去买手机时,当时缴了20000元左右的“初装费”,现在当地的移动公司想关闭模拟网,我有权利索要当时的“初装费”吗?我不让移动公司关闭“模拟网”继续使用可以吗?

▲[ 游律师 2000-8-26 14:51:38]本人认为,移动公司关闭模拟网,必须作出合理的解释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如没有法律依据而关闭模拟网,即属违约行为,应赔偿用户的损失(包括“初装费”等)。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46] 申诉?
〖学生〗〖2000-8-25 12:25:00〗 〖讨论〗〖删改
怎样理解“申诉”才是正确?
一、法释称:申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申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当事人任何时候都能申诉。
该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申诉是否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二、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申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当事人任何时候都能申诉。
可否理解为:
1、再审受时间的限制,包括受取得时效(发生法律效力后)和诉讼时效(生效后二年内)的双重限制。
2、申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包括判决、裁定生效前的任何时候和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均可提起。

▲[ 游律师 2000-8-26 14:13:48]在刑事、行政和原民事三大诉讼法中,申诉均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言。由于法律对其期限没有限制,因而可理解为申诉不受时效的限制。
申请再审是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原申诉程序更改为申请再审程序,并规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答复(予以再审或驳回)。我们注意到,新的民事诉讼法虽没有规定申诉程序,但在实践中,当事人还是可以进行申诉的。
申诉和申请再审同属审判监督程序,且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言。不同的是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且人民法院应当答复。
请注意“申请再审”和“再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45] 关于工商办照的一些问题
〖肖桥〗〖2000-8-24 16:45:00〗 〖xiaoqiao0965@teah.net 〗〖讨论〗〖删改
我于2000年3月开了一家小型木材加工厂,当时将工商执照办在本市一个开发区,4月份因场地不宜而将厂迁至本市的另一个区,因我已于3月份将一切手续办好将一切费用交好,所以迁厂后未去及时办理变更。在8月份,另一个区的工商部门找上我,说我无照经营,并对我进行了800元的处罚,同时要求我在该区再次花一千多元重办了一个营业执照,同时也不理会我已加入了个协的事实,强行让我再次交纳60元加入个协,在我委屈求全去办理时,他们又还让我补交3——8月的工商管理费一千多元(此费用我一直在原办照地按时交纳),同时拒不拿出那800元的罚款收据,总是推说第二天去拿,反复几次,我已没有任何精力了。做为一个小型私营企业,一前一后这三四千的冤枉开销,让我很难接受。朋友们说我不该交这些钱,但不交耽误生产的损失更多,朋友们叫我去告,但我找谁去?
今天说出这些,我只希望有人能告诉我,哪些钱我该交,哪些钱我可以不交,如果要告,我该找谁?

▲[ 游律师 2000-8-24 23:19:08] 你是个体工商户吧?根据个体工商户管理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你的责任。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鉴于你已在原办照地按时交纳工商管理费,可要求原办照地工商局进行协调解决。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44] 我想与我父亲对簿公堂
〖戴德彦〗〖2000-8-23 21:42:00〗 〖daideyan@21cn.com 〗〖讨论〗〖删改
我今年30岁,从96年中就一直与父母分开居住,但父母97年搬新房,留了一间房间给我,我与妻子不时也去住几天。
我母亲去年8月过世,我父亲在当年11月就再婚了。当时我父亲介绍说,他的新配偶于几年前离婚,生育有1子1女,其中1子归男方抚养,1女则在两人结婚后带来了。我生性比较老实,当时没有说什么。
今天我父亲来电话说他新配偶的前夫已经死了,要把那个儿子接来同住,意思是要住留着的我那间房,并叫我赶快去把我们夫妻的东西收拾出来。
我现在想,我父亲以后要一个人养三个人(他的新配偶无业),其负担很重,他与我母亲以前的共同财产中,我母亲作了很大贡献,现在那部分财产用来养外人(从我的角度来看),而且现在看来他要把我赶出来。于是我向他提出将我母亲的以前那部分财产先作分配,他竟然叫我去找法院解决。
我在此求教,我是否应该聘请律师跟他打官司呢?我能分到多少财产呢?应该怎样办理?如何能保证他不转移财产呢?
希望回答。谢谢!

▲[ 游律师 2000-8-24 22:15:24]建议以和为贵,毕竟金钱代替不了亲情。但如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伤害,也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原则上,在继承时,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而你父母的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作为你母亲的遗产,由你母亲的配偶(你父亲)、子女(你的兄弟姐妹)、父母(你的外祖父母)共同平分。
遗产的分割,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预防转移财产,在提起诉讼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43] 证词的合法性
〖决歆〗〖2000-8-21 2:52:00〗 〖amiao1@sina.com 〗〖讨论〗〖删改
本地最近公开审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方律师以公诉人举证均为笔录,而无证人出庭为由,对证词提出质疑。合法吗?我国法律对证词有何要求?

▲[ 游律师 2000-8-21 22:12: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故律师以公诉人举证均为笔录,而无证人出庭为由对证词提出质疑有其依据。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42] 合并管辖依据?
〖学生〗〖2000-8-20 12:45:00〗 〖讨论〗〖删改
请问游律师:
合并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虽无管辖权但与此案有牵连的案件。
我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应最高院意见及规定、通知中没找到。

▲[ 游律师 2000-8-20 21:54:13]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本人未见过“合并管辖”的规定。所谓一并管辖与此案有牵连的案件大多是指涉及“第三人”的案件,依法规定可“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41] 保全的优先受偿?
〖学生〗〖2000-8-19 19:56:00〗 〖讨论〗〖删改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
债务人在无力偿债时,以拍卖机器变价为多个债权人偿债。其中一个债权人采取了诉讼保全的债权,应否优先受偿?
诉讼保全的物权可否按担保物权看待?

▲[ 游律师 2000-8-19 23:54: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诉讼保全并不是担保的方式之一,其物权不能按担保物权看待,不能优先受偿。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94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40] 因工死亡待遇咨询
〖张华〗〖2000-8-18 1:36:00〗 〖讨论〗〖删改
因工死亡者,有两兄长,父母健在,无配偶,有一5岁女。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应按什么标准领取?除丧葬费、遗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外还有什么待遇?

▲[ 游律师 2000-8-19 0:05:00]《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39] 公司一日之内解雇64人合法吗
〖何共胜〗〖2000-8-17 23:31:00〗 〖fshegs@pub.foshan.gd.cn 〗〖讨论〗〖删改
公司在一日之内解雇64人,无任何理由

▲[ 游律师 2000-8-19 0:01:57]据我所知,法律并无对公司一日之内可以解雇多少人进行限定。解雇是否合法,应看它是否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38] 摩托车被偷
〖郭晓静〗〖2000-8-15 11:11:00〗 〖help1@21cn.com 〗〖讨论〗〖删改
我的一个朋友在下班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偷了(价值人民币35000),车是放在他单位指定的停车棚里,单位里有好多保安。他的车证件齐全。问可不可以向他的单位要求赔偿损失。

▲[ 游律师 2000-8-16 22:08:31]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各有不同的意见。
本人倾向于认为,如在单位里指定一定区域、设置停车棚并雇用保安看管,应视为停车者与该单位构成了保管关系。如以任何一种形式收取保管费,单位无疑应承担责任;如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可认为这是单位为体现对职工的福利而采取的一种服务方式,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单位有义务尽看管责任。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确定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得先考虑还想不想在单位工作啦。^_^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37] 承担
〖黄禺〗〖2000-8-14 23:51:00〗 〖huojulushi@21cn.com 〗〖讨论〗〖删改
企业法人联营体已被吊销,没有财产,其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一)项1目规定,当企业法人联营体没有财产,联营各方均未抽逃认缴资金的,企业法人联营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对吗?
敬请答复!

中山 黄禺 07605318475

▲[ 游律师 2000-8-15 0:03:23]企业法人以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联营体为企业法人,联营各方均未抽逃认缴资金的,企业法人联营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已比较清楚。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36] 刑事
〖要司法〗〖2000-8-12 23:49:00〗 〖hotsprin@sina.com 〗〖讨论〗〖删改
嫌疑犯在一审后,判决前能否探视。
(该犯盗窃其父五十万元)

▲[ 游律师 2000-8-14 23:27:58]《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能否探视取决于有关机关的批准与否。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35] 关于财产问题
〖helena〗〖2000-8-8 16:55:00〗 〖lcx@ce-lighting.com 〗〖讨论〗〖删改
您好!
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您,我是一个已婚女青年,如果我和我先生现购一套房,而房产证上只有我先生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应属于我和我先生的公有财产还是我先生一个人的私有财产。
游律师麻烦您帮我解答。

▲[ 游律师 2000-8-8 21:54: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如你们没有约定,而房产证上虽只有你先生的名字,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34] 我该怎样做?
〖江奎〗〖2000-8-6 9:55:00〗 〖mjk2000@china.com 〗〖http:/〗〖讨论〗〖删改
我的父亲前几天被车撞了现住在医院,但现在撞人的车主住院时来只花了第一天的药费。现在五天了他一直没来,去他家他的妻子说报告交通队了,听上面处理。
事情的经过是:我家邻居骑摩托车带我父亲,在村里的转弯处被一个无证驾驶的四轮农用车撞上,当时摩托车已经停住了但四轮车还没有停。使我父亲左腿骨折。事后四轮车的一方报到市交通队,交通队人也到了现场,但他们说造事双方都是无证驾驶,交通队不管。
事情就这样托下去吗?我们应该怎样做?
请您帮助解答本人在此谢谢您!

▲[ 游律师 2000-8-7 22:40:10]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就你所述情况来看,本人认为本案应属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负有处理事故的责任。你可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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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行政诉讼
〖hyhy〗〖2000-7-31 22:41:00〗 〖hyhy@public.yz.sx.cn 〗〖讨论〗〖删改
游律师你好:
上一次提出的公安机关“不作为”问题又有发展。当地法院以“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程序”受理此案。现提问题:
1。提出行政复议,是不是把复议书交给复议机关有关科室,复议机关即为受理。
2。复议机关让申请人补齐手续为由退回复议书合适吗?(此案复议机关要求申请人把治安处罚决定书一并付上)。
3。书面提出复议,是否已履行了提出复议的法定程序?

▲[ 游律师 2000-8-1 13:52: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除不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和不属于该机关受理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如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并向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提交了书面申请,即为受理,复议机关退回复议书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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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房屋遗产问题求助
〖小S〗〖2000-7-27 17:06:00〗 〖jade_greenpine@sina.com 〗〖讨论〗〖删改
本人女友与继母就其父遗留房屋引起纠纷,其父九五年单位福利分房一套,并预交了购房定金柒仟元,装修好房屋后其父因病去世(此时并未取得房产证)。九六年其父单位照顾女友家庭困难,安排其继母在其父单位工作。九九年单位按国家房改政策计算出房屋购买价格(按其父工龄、住房公积金),其继母缴纳了剩余购房款陆仟元并以自己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请问我女友对该房屋是否有继承权?因房屋产权证是在其父去世后以继母名义办理的,是否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

▲[ 游律师 2000-7-29 22:12:36]你女友父亲去世时,购房合约则告终止;你女友继母购房时,单位同意计算你女友父亲的工龄,其所体现的经济内容实质上是单体的经济补助,补助对象是死者家属还是仅限于继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单位的态度。故该房不能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购买该房时,若你女友继母与单位签订了一定期限的服务合同(一般规定如不能为单位服务到规定的期限,则单位有权收回房屋而只退回原购房款),则该房所体现的经济价值大小尚无法确定。当然,原已交付的柒千元和装修房屋的费用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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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关于工商行政部门执法权
〖汕头:李宾〗〖2000-7-25 18:01:00〗 〖st51@giordano.com.cn 〗〖讨论〗〖删改
我公司是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等,并与某一已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服装公司签订特许专卖合同,并将商标使用合同送交中国国家工商局备案,但最近一些区一级以下的工商分局和工商所经常来我公司要我们将营业执照、商标使用合同、特许专卖合同(内容有一部分涉及我们双方的商业秘密),请教戴律师他们这样做是否有法可依,我们应该怎样做。盼复!
此致
谢谢

▲[ 游律师 2000-7-25 23:11:52]我不姓戴。 ^_^
工商行政机关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管部门,如对你司使用他人商标有疑问,有权了解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30] 咨询
〖ktw〗〖2000-7-24 15:14:00〗 〖ktw@163.net 〗〖讨论〗〖删改
你好!
我是船务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29日和温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该公司派其4700吨海轮,到芜湖装厦门水泥。我司未能及时为其装货(合同约定装48小时,卸48小时,两港合并使用),该公司就在5月4日和其他公司签订了运输协议,并在芜湖装货离港去汕头。现在海事法院状告我司赔偿其货运落空损失高达22万元之多。其中包括油费,进江的引航费,滞期费,甚至还有本航次的预期利润达6万元之多(合同约定货物落空,我司应承担损失)。我司对此事非常愤慨,想怎样去面对这种无理要求。另外,我们能否反诉该公司,怎么反诉,我们等待你的支援。

▲[ 游律师 2000-7-25 22:50:20]你司如无故违约,应负赔偿责任,赔偿的责任视乎双方协议的约定。如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就你所述情况来看,你司能不负责任已是相当不错的了,要求对方负责任的可能性较低,因而你司反诉的意义不大。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29] 关于证人拒证的看法!
〖刘雅囡〗〖2000-7-18 19:36:00〗 〖ailiu@sohu.com 〗〖讨论〗〖删改
请问,您对证人拒证这一问题有什么样的看法呢?

▲[ 游律师 2000-7-18 23:33:22]《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拒绝作证显然是违法行为。但由于我国对证人作证的配套法规未能完善以及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司法保护未能落实,因而就目前来看,要求证人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有一定的难度。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28] 我可以睡觉吗?
〖fareast〗〖2000-7-12 22:48:00〗 〖fareast_j@21cn.com 〗〖讨论〗〖删改
您好,我家楼下有个垃圾回收站,整天在吵,午觉都睡不了,请问在住宅区里可不可以设这种回收站? 虽我也环保,但它也太吵了。请问我有没睡觉的权利?谢谢。

▲[ 游律师 2000-7-15 22:48:36]住宅区里设立垃圾回收站,似不环保,可向环保计部门投诉。如因其有严重噪音,可以其妨碍相邻权为由予以制止。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27] 被判缓刑人员工资待遇问题
〖陈宇航〗〖2000-7-12 22:47:00〗 〖sddywygr@163.net 〗〖讨论〗〖删改
我的一位朋友,涉嫌贪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请问,我朋友在原单位的公职是否可以保留?如果可以保留,其工资待遇应如何执行?我国那部法律对此类情况有明确规定?我朋友原工作单位为国有事业单位。请回复为盼。
▲[ 游律师 2000-7-15 0:25:19]《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第2号]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26] 境外保险公司首期保费应退未退
〖蔡先生〗〖2000-7-5 17:56:00〗 〖a7210293@netease.com 〗〖讨论〗〖删改
本人于99年7月前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投保,投保人于中山交付首期保费于来自澳门的业务员,取得临时收据,后回复证件不清楚而不受保,应允退款而不久该业务处被工商部门以超出经营,而取缔,该办事处的私人户口被冻结,澳门分公司,亦登报不承认该营业处,保费自行向业务员追讨,后投保人多次追讨无果,业务员表示款项已由公司退至部门主管,并已不知所踪,无法联系,该次共有20人次,5万多元首期保费未退,请问游律师我应采取什么途径追讨,向何部门求助?
▲[ 游律师 2000-7-5 21:23:52]首先要弄清投保单(临时收费收据)是谁出具的?该业务员是否取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的授权?如该业务员的行为取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的授权,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应承担责任。如该业务员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的名义骗取投保金,则可以该业务员涉嫌诈骗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25] 我是法律系大一的学生!
〖司马轻罗〗〖2000-7-1 14:39:00〗 〖lwj19@sohu.com 〗〖讨论〗〖删改
你好!我是一个新生!我对法律有一些
不大清楚的地方,想请教一下!!敬请赐教!!
请问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实习(打工)吗?那样会对日后有所帮助吧!
谢谢您了!
[ 游律师 2000-7-3 21:10:41]只要征得律师事务所的同意,是可以见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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