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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cf 我的QICQ号为:15923341 cf的邮箱:cf0805@sohu.com [] [程序员 ] [2001-04-30 09:53:45]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我98年毕业,在一家电子研究所工作,2000.5因休假离职,所里领导做出决定将我除名,此后所领导以我不交违约金为由,将我的档案扣下。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我想说明一点,就是当时毕业签就业协议时,协议并没有签属劳动年限的条款,所以我不明白关于事业单位的一些条款,为什么说我违约,只有交纳违约金才可以将档案给我。在我离职之后,电子研究所立即出台一个文件,说如果大学生要离开电子研究,必须按每年5000元的标准,交纳违约金
我的这些问题,请各位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网管 oklawyer在2001-04-30 22:01:32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扣留档案并没有合法依据。因合同没有明确劳动年限,应视为劳动期限不明确,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另你们当时的合同并没有约定违约金,故单位要求交纳违约金也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王昊  留言时间:2001.04.26.18:21:47 E-mail 王昊的IP地址:202.104.104.63

我89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陕西一家国营企业,在设计部门工作。92年离开与签了停薪留职协议后出外打工。并加纳了3个月的留职费用(¥1000多元),后因未及时缴纳留职费,93年在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被工厂以违反厂规为由开除。目前我想办理调动,但工厂扣住我的档案,并要我缴纳1万元的人才培养费才允许提档。请问,1、如果被工厂开除,工厂是否有权扣留档案?2、工厂索要的1万元的人才培养费是否合法?如果要投诉,应到哪个部门?
多谢赐教!

板主回复:2001.04.28.22:18:12

扣留档案没有合法依据,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是否赔偿人才培训费,应视企业是否实际支付了该笔培训费以及原合同的约定而定。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 1992 33号)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东方欲晓  留言时间:2001.04.24.22:28:25 E-mail 东方欲晓的IP地址:61.143.98.25

A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B企业用房地产抵押,A企业一直有交利息,但一直未还贷款,请问二年后B企业是否还需负抵押担保责任?

板主回复:2001.04.25.21:20: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在A企业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银行仍有权要求B企业负抵押担保责任。据你所述情况,B企业应负抵押担保责任。

renee  留言时间:2001.04.14.11:26:56 E-mail renee的IP地址:61.142.162.200 

律师:
您好!我的一个朋友在97年的时候发生了一件交通事故,他开车撞到了一个人,而法院一审判决要我朋友赔偿23万人民币,99年5月二审调解15万分三期赔偿(是我朋友和伤者共同商议的)并在后面说明如果我朋友不能按时赔偿款项就要按一审的判决赔偿23万元。而我的朋友前二期是按时还了,但最后一期因为法院和伤者都没有追讨所以我朋友就过了期才将最后的5万元送到伤者家里,但是伤者并不收,说我朋友过期了,要我朋友按一审赔偿23万,直到现在2001年了。
而我想请问您,法院的追讨期是从何时计算至何时结束,而结束了是不是代表我的朋友已经不用需要再执行这个判决了。

板主回复:2001.04.15.23:11:47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这里,如果对赔偿23万元的期限没有约定,则计算的期限应从最后5万元的还款日期计起。
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并不代表你的朋友没有义务还款,对方仍可以向你朋友追讨,但对方已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赵初  留言时间:2001.04.12.18:49:28 E-mail 赵初的IP地址:202.205.191.5

烦请问:甲乙双方签了购房意向,后又在办过户手续时在交易所签了正式的购房协议,价格比意向的低一点。是否以协议为主?意向可以更改吗?

板主回复:2001.04.12.21:44:31

意向应算是一种初步协议,应以正式的购房协议为准。

jxask  留言时间:2001.03.29.10:00:48 jxask的IP地址:61.131.149.200 

尊敬的律师先生,现有一问题请教:
我有一继母,有亲生子女,无工作。继母嫁我父亲时我已成家立业且分开居住,无经济来往。请问我有义务瞻养继母吧?

板主回复:2001.03.30.00:52:57

因你与继母之间没有构成扶养关系,因而你没有赡养继母的义务。

雪柳寒江  留言时间:2001.03.25.13:35:02 E-mail 雪柳寒江的IP地址:61.139.173.182 

您好,我有一问题向您请教,恳请您在百忙中能给与答复,谢谢您!
甲养殖场(集体企业)于1995年12月20日通过关系在乙合作银行贷款10万元,(该合作银行不是甲养殖场的开户银行,是临时贷款银行)约定还款日期为1996年4月15日,丙公司为其提供了房屋抵押担保,(没在房地产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三方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贷款到期后,甲养殖场未偿还该贷款,乙合作银行也一直未向养殖场主张过权利,亦未向丙公司主张抵押权。2000年6月乙合作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养殖场偿还贷款本息,并向丙公司主张抵押权,开庭前法院通过调查发现甲养殖场已于1997年底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随即乙合作银行变更了起诉对象,将甲养殖场的主管部门丁供销社作为被告。通过庭前阅卷发现乙银行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1996年7月份的银行收息帐单;(2)1998年5月份以公证书中强制执行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于1999年3月份驳回的裁定书一份。
两被告认为:乙合作银行出具的两份证据均无证据效力。理由如下:一,银行的收息帐单系伪造,因为甲养殖场的开户银行系另外一家农业银行,甲养殖场在乙合作银行无一分钱的存款,也未主动偿还过利息。二,乙合作银行依据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应由法院的立案庭(或法院的执行庭)审查,裁定书也应由立案庭(或执行庭)作出。
请问:本案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银行的单方收息帐单是否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法院的行政庭是否有权对合作银行的申请强制执行作出(行政裁定书)?银行向行政庭的申请是否算主张过权利?银行向无民事纠纷审查、审判、执行职能的行政审判庭提起申请强制执行被行政裁定书驳回,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如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是从何时开始计算?是否从行政裁定书送达之日从新计算诉讼时效?供销社在已足额投入了注册资金,养殖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无任何财产,供销社也未接收任何财产的情况下,供销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从贷款到期至银行起诉已长达四年多的时间,丙公司是否还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丙公司将房证交付给了银行,但银行并未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是否有效?

板主回复:2001.03.30.00:44:42

你的问题太多,好象在考试啊!
原告的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关键要看收息帐单的真实性和效力,如收息帐单属实,有证据证实制作并予以发出,那么可作为银行主张权利的依据,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实。如果收息帐单的时效中断效力不能确认,那么原告已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为约定还款日期为1996年4月15日,而1998年5月份原告才向法院申请“行政执行”。法院的行政庭可以对合作银行的申请强制执行作出行政裁定书(银行提起行政执行申请不符合规定,行政庭驳回其申请是允许的)。银行向行政庭的申请可作为主张权利的形式——请注意行政裁定书是以法院的名义作出的,而不是以行政庭的名义作出的,它代表的是法院。银行直接向法院申请“行政执行”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前提是银行申请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就不存在时效中断问题。如时效中断,从行政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从新计算诉讼时效。如养殖场有法人资格,则供销社不应承担偿还债务责任,但作为主管部门应负责以养殖场的资产清理养殖场的债权债务。丙公司是否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应根据丙公司的过错程度及诉讼时效而定(诉讼时效根据银行是否在该笔借款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认定)。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无效。

钟芳  留言时间:2001.03.20.14:09:11 E-mail 钟芳的IP地址:61.143.93.53

律师:
你好!本人真情向你请教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车主。
1、伤者应得哪方面的赔偿?
2、交通股应该给伤者如何办案?
3、车主应该承担任何方面的责任呢?4、在法律上伤者办作出院证明再次得到车主的医药费是否合理呢?
5、在交警那里已经双方签订双方赔偿证书,但是伤者还没拿到钱,同时交警还没盖上章,这样赔偿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板主回复:2001.03.20.23:48:22

1、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2、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车主的责任除了民事赔偿之外,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只要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必要医疗费,是否出院不影响赔偿。
5、调解书在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未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调解书未生效,但可作为日后处理赔偿的参考。

东方欲晓  留言时间:2001.03.18.22:42:20 E-mail 东方欲晓的IP地址:61.143.97.90

A公司与B公司于一九九四年一月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出地B公司出资,建设一楼高41层的大厦,另B公司补偿700万元给A公司用作搬迁费,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了款项,A公司如期搬迁,并将土地使用证变更B公司为所有人。
地下工程完成后,B公司因资金不足,于九七年停工。现查明,B公司用土地使用证向二家银行抵押贷款
请问:1,抵押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2,如A公司告B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能否收回土地?应如何处理?
3,如B公司申请破产,财产应如伺分配?

板主回复:2001.03.19.22:43:55

1、如B公司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向银行抵押贷款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应为有效。
2、如A公司告B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可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但不能据此收回土地,因为A公司与B公司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除非B公司不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银行明知内情。
3、如B公司申请破产,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李新利  留言时间:2001.03.18.15:05:52 E-mail 李新利的IP地址:61.139.60.94

公民向集资股份企业提供资金和实物,帮助建成生产车间,碍于私人感情,只是口头承诺,提供资金在投产三月后按月息1.5计算付还本息,而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车间建成后,该企业已经单方使用了四年之久,自投产三月后,我每年都多次要求对方实现承诺。但对方都以“形势好后再说”为由不予理睬。 请问:(1)我同该企业没有任何协议,也没有参与盈余分配,是否可以作为借贷关系处理? 要求偿还投资金额和利息。(2)没有借据,但有企业法人指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签名的设备原始发票作为根据,有买土地和修建车间房的现金收据作事实根据,有车间房的验收报告作事实根据。我以借贷纠纷案件起诉,要求该企业付还投资金额和利息,是否合适?法院是否受理?
谢谢支持!

板主回复:2001.03.19.22:41:32

如有证据证实,以借款为由起诉相信会得到支持。但应考虑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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