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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李平 李平的邮箱:meilichai@cmmail.com [上班一族 ] [2002-04-29 22:03:46] [留言回复]
高兴 律师大人:
你好!我1995年19岁虚报年龄为25岁,女方25岁少报年龄为24岁骗取了结婚登记,1997年已有子女三个,2000年时我曾以无效婚姻及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过离婚,但法院以起诉时已达到法定婚龄为依据判为合法婚姻及不准离婚。现新婚姻法已启用我想请问:(1)我现时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无效婚姻?(2)如我属于无效婚姻,则我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撤消,需要哪些手续?请将解答电邮给我,多谢您了!
网管oklawyer在2002-05-20 12:23:4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你现已达法定婚龄。此种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且你曾起诉,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你不能再申请撤消。但如你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生效二年内申请再审。

留言者: sjay 我的ICQ是:O:2822380 sjay的邮箱:sjay@cmmail.com sjay的主页:sjay.yeah.net [上班一族 ] [2002-04-29 20:27:30] [留言回复]
愤怒 游律师:
  还记得以前向你请教关于取消169包月消费的问题吗?我就是丰顺的思杰。我现在碰到一个“案件”,很头疼,特去E向您请教,希望你为我指点迷津。
  事情是这样的,曾某是个农村做饲料生意的,平时有赊欠,农村嘛,难免的,同时记帐也只是经销商单方记帐(试想,在农村可能每赊一包麦皮就开一张欠条吗?),其中有一位吴某人欠有上千元帐款,但经多次催促无还,同时便停止对其赊销。2001年11月2日晚,曾某到其放养鱼塘看塘水。不知怎的,吴某妻出现了,稍候吴某出现并强词说曾某强奸其妻,曾某辩护无效。事后由当地派出所调查落实并调解:认为无强奸事实,吴某妻也承认是其夫逼其就范而为之,教训了曾某--好言相劝。事实本该就此结束也罢!但时至今日,吴某竟多处投递控告信件至多个部门,说:与曾某无经济纠纷,曾某为人凶恶,品行较劣...于2001年11月2日在曾某放养鱼塘边强奸其妻。当地派出所包庇曾某...日前此信(两个被告)由我县刑警六中队受理,传问了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据向刑警了解双方“笔录”出入较大:有无经济纠纷前提?有无强奸事实?
  我的观点:
  1、当然有无强奸事实是其一,或是无事实但有不正常行为或未遂,这就另当别论了。(可以排除)
  2、说是强奸,吴某妻当时为何承认为其夫所逼,为何不不服调解而起诉?
  3、案发当时为何吴某夫妇(不是鱼塘所在地人,也不是邻居,用我们的话说是共条水路人)会及时出现?
  4、不解:派出所有无对当时调查笔录?吴是否被为指使?
  游律师,我无策,只好求救于你为我指点迷津。假如你是曾某辩护律师该怎样列举证据、澄清事实和反诉吴某诬告你的当事人。请不惜赐教,思杰不胜感激!
  E-mail: 请查收我给你发的邮件。
网管oklawyer在2002-05-17 12:33:3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有无经济纠纷并非本案关键。有经济纠纷并不能必然推出吴某诬告的结论,没有经济经济也并不能必然推出吴某没有诬告的结论。当然,有经济纠纷可能对曾某有利一点。
是否有强奸事实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确定。认定构成强奸,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而不能仅凭控告确认。如经当地派出所调查落实认为无强奸事实,曾某可以此为据反驳对方的控告。

留言者: 姚敏 我的ICQ是:31503215 姚敏的邮箱:jackie-ym@sohu.com [学生 ] [2002-04-27 18:01:48] [留言回复]
愤怒 律师先生:
你们好!我有问题想请问你们,请你们务必帮忙。
我在2001年1月底买了一个随声听(维修期是一年),在4月份就坏了,由于我在外地上学,不方便马上回去修,只好等到5月放假的时候回去修,在放暑假是去取,他们说还没有修好(本来他们说一个月就能修好的)。在这期间,取机子的发票被偷了,他们让我一个月后凭证件去取,在10月3日左右我拿到随声听,当时也没仔细检查,只是试听了一下,回到学校才发现倒退键不能用,而且随声听的机盖合的不紧,是松的,由于不方便回去,我就先凑合着听了一阵,谁知还不到一个月就有坏了,和原来一样的毛病,我就趁星期天特地回去了一趟去修随声听,在放寒假时去取发现修的不好,还跟我送去时的一样,只好在等他们修,在开学时我去拿,他们说还没有修好,直到3月16日左右我拿到随声听,但在4月26日,随声听又坏了。我想请问一下,我可以要求换随声听或者退钱吗?在保修期内他们收我60元维修费,说是换零件的钱,我应该给吗?
网管oklawyer在2002-05-17 12:17:4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要根据你们有没有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约定及维修范围的约定来确定。原则上,在保修期内,如属质量本身的问题,收取维修费用是不合理的。

留言者: salinaqi 我的ICQ是:37759558 salinaqi的邮箱:salina_qi@hotmail.com [上班一族 ] [2002-04-25 16:37:17] [留言回复]
高兴 还有疑问:
谢谢您24日对我的关于休假问题的回答,可是我还是找不到此文,请问您能否给我链接上至由此问得网站好吗?因为我至找到了《卫生部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但它是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出的一些解释,并没有说休几天等具体内容。还是没有办法执行。
再次由有劳您!!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2-04-26 19:08:2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1991-06-15 中发电[1991]2号):
1989年7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出《关于党政机关今年不安排休假的紧急通知》,这在当时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两年来,我国形势有了很大变化,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也逐步好转。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二、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三、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并分别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四、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五、各地区、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修养制度,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之内。
六、各地区、各部门原自行拟定的休假办法和临时措施,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立即停止执行,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七、军队的干部职工休假问题,按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留言者: 傅陈伟 我的ICQ是:203632(QQ) 傅陈伟的邮箱:21fcw@21cn.com [IT业 ] [2002-04-22 11:35:41] [留言回复]
高兴 请问,一家合格的房地产公司,拥有哪些证件?

希望您能尽快给我答复,或在QQ203632上给我留言,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2-04-27 23:03:54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至少应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税务登记证。

留言者: naonao naonao的邮箱:25536@sina.com [上班一族 ] [2002-04-19 11:58:20] [留言回复]
愤怒 请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给职工的并且职工已经享用的福利费,如租房补助,是否有权因为公司执行新的制度废除而从职工以后工资中扣除
网管oklawyer在2002-04-25 01:18:03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新的制度不具有溯及力,不能对职工已经领取的福利费予以追讨扣除。

留言者: salinaqi 我的ICQ是:37759558 [上班一族 ] [2002-04-18 10:29:56] [留言回复]
高兴 斑竹,最近你很忙吗?

快快理我们吧!
网管oklawyer在2002-04-24 22:40:2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确是有点忙,另因前段时间留言簿服务器不能正常浏览,致不能及时答复。本人将尽快作出答复。谢谢信任!

留言者: sky [上班一族 ] [2002-04-16 19:48:32] [留言回复]
愤怒 我的车被撞后,肇事者虽然负责修理,但修复后,汽车的价值降低约20%,这部分损失是否也应肇事者赔付
网管oklawyer在2002-04-25 01:10:14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如有证据证实汽车修复后的价值降低20%的,可要求肇事者予以赔偿。

留言者: shelly shelly的邮箱:chenlizhang@china.com [金融业 ] [2002-04-16 14:33:48] [留言回复]
高兴 律师您好:
我有个亲戚,曾在他所工作过的单位入股10万元,他们单位有可能在未来的两年内上市,但也可能被一家美国公司购买。因他现急需用钱,我想买下他5万元的股份。我们打算签订一份协议,说明他有5万元的股份已转让于我,这部分股份今后所派发的红利及上市后的增值部分都属于我。但公司里记载的股份所有者名字我们可能没法变动。
所以,我想请问:我们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是否能因此获得该股份的所有权呢?倘若公司不上市,我是否能要求退回这5万元本金?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2-04-25 01:05:1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你们的股份转让未经登记,没有法律效力,你未能取得所有权。

留言者: 欣的邮箱:xixunfang@163.com [上班一族 ] [2002-04-14 23:43:52] [留言回复]
愤怒 律师您好:就前期香武士音响一案爆光后,我也在百花一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套,请问我应该怎样做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我去找过商家,商家却要我去找工商局,去了工商局却答复只能处理商场,关于赔偿问题工商局不管。我是否可以就此案起诉该商场?
网管oklawyer在2002-04-25 00:49:5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你可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留言者: 韩富国 我的ICQ是:3288460 韩富国的邮箱:1984hfg@163.com 韩富国的主页:hfg991055.home.chinaren.com/hfg9958.htm [学生 ] [2002-04-11 13:45:16] [留言回复]
愤怒 律师:
你好!
我向你咨询一下,我在我们学校(浙江贸易学校)读了一个星期的浙江电大远程,后来家人没让我继续读下去了。可交了的学费一直没退下来,到我们学校的教务科去问,说钱退不退由电大说了算。想问一下你们退学了,学费是否还能退还一部分??
网管oklawyer在2002-04-25 00:31:2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1997)6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举办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费用。学生退学,教育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收退费规定核退部分费用。
但是,电视大学对退学是否也应退还部分费用,本人并未见到有关规定。你可向教育部门查询。

留言者: 莲晓朴 [学生 ] [2002-04-10 22:55:42] [留言回复]
高兴 您好!我是今年七月将毕业的大学生,现在我和一政府部门有签约的意向,属于公务员,说要一干要满五年,我想知道如果在我工作未满五年打算违约时,会有哪些后果,是否和在企业工作违约一样交纳违约金?因为不好现在向该部门询问此类事项,所以向您咨询,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2-04-25 00:03:5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其后果并不在于违约金,而在于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留言者: 虫虫 我的ICQ是:37759558 虫虫的邮箱:salina_qi@hotmail.com [上班一族 ] [2002-04-09 11:51:55] [留言回复]
高兴 请问oklawyer同志:
我单位有一名保安,在值夜班时凌晨两点偷开公司车辆(因为公司车辆钥匙放在司机休息室里,而司机休息室却与保安休息室在一起,但公司明令保安不得开车),遭到值守大门的保安阻劝,遂欺骗值守大门的保安说出门掉个头,便扬长而去,直至三点才返回,在返回途中,将一当地农民撞死。农民上有70余岁老母,下还有一子念书,现在责任认定书已经出来,保安承担全部责任。请问应如何赔偿,更麻烦的是,公司要承担责任吗?什么责任,是连带还是垫付还是别的什么责任?
网管oklawyer在2002-04-24 23:44:13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据上述规定,因该保安并非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故该公司负垫付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留言者: salinaqi 我的ICQ是:37759558 salinaqi的邮箱:salina_qi@hotmail.com [上班一族 ] [2002-04-09 11:27:30] [留言回复]
高兴 请教一下:
我在一外企上班,单位除了法定节假日以外没有任何带薪年休假,请问有哪一本法规里涉及到了年休假的问题,如何年休?
网管oklawyer在2002-04-24 23:34:0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劳部发 1995 187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留言者: gg gg的邮箱:a2011@163.com [上班一族 ] [2002-04-08 00:27:28] [留言回复]
高兴 我是一间公司的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签到2003年2月份,到时合同期满,我不愿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请问:到时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是否需要给我一定的补贴,若有,金额如何计算,依据是什么?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2-04-24 23:02:5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劳办发 1996 33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即“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但在有些地方,发放“生活补助费”则不受上述“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对象和十二个月期限的限制。比如在广东,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适应对象是广东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留言者: 无可奈何 无可奈何的邮箱:hxl188@371.net [上班一族 ] [2002-04-05 15:36:43] [留言回复]
高兴 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们整个部门集体转给另外的一家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2001。5)同时承诺不低于原工资水平(口头的),但是到了第四个月(拿了三个月的正常工资后,无试用期)我和另外的几位同事因工作岗位的不一样被强行转为销售人员(无任何文字依据),只发底薪(要我们承包经营,我们不干,所以未签订承包协议),同时宣布,工资实行保密制度,相互不得打听。我们当时懵懵懂懂就接受了,但现在合同快到期了,我们越来越觉得不甘心,凭什么一样的合同,我们几个那不一样的工资呢(一个月少1000来块)?我们想要回来。怎么办啊?
另外,合同是以公司**(地区总部)的名义签署的,且未有工资标准,合同成立吗?他已经发了我们3个月的原工资(我们认可的),是否可以认为这个工资就是协议工资呢?
如果申请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按劳动法所说,我们早就不满意他给的工资,但事情过去了几个月了,是不是默认了?我们是否可以以“不知道别人的工资未降”为依据来申请仲裁?
谢谢回复!
网管oklawyer在2002-04-24 22:51:3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合同虽未明确报酬,但因你们实际上领取了工资,并经你们认可,可认为是对报酬的确认。对报酬不服提出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有关证据、书写仲裁申请书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以“不知道别人的工资未降”为由依据并不充分。

留言者: asd [上班一族 ] [2002-04-05 00:07:06] [留言回复]
愤怒 律师先生/女士:
您好!
我朋友在银行从事储蓄工作,有笔存款被人用假身份证冒领。经调查,我的朋友业务操作没有任何差错,严格按银行的操作规定办理,假身份证在合理的范围内也无法识别真伪。现在银行方面对其进行停职检查,扣减收入,并可能给予记过等处分,还要求我的朋友赔偿被冒领的存款,理由是:该存款被冒领,银行方面肯定要赔储户,那麽这损失当然由经办人承担。我的朋友对此非常气愤,请问:
1。银行的行为有何依据,是否违法?
2。我的朋友是否应该赔这笔钱,该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3。据分析,冒领存款一事极可能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所为,但银行方面出于种种原因试图大事化小,不积极调查,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只是要求我的朋友赔钱。请问银行的行为应承担什麽责任?我的朋友是否可以报案?
以上敬请速详复,多谢!!!
网管oklawyer在2002-04-18 18:57:5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存款被冒领,银行应当报案,你朋友有权要求银行报案。如你朋友严格按银行的操作规定办理,并已尽注意义务,且在没有通过法律形(如诉讼)确定银行应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个人认为银行此种做法值得商榷。对扣减收入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行政处分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留言者: 着急 着急的邮箱:ming8@263.net [上班一族 ] [2002-04-03 10:42:22] [留言回复]
哭泣 律师先生/女士:
您好!我现在有一件十万火急的事情请求您的帮助,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来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去年年底我弟弟受雇于一家个体批发商,由于当时没有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后来雇主怀疑我弟弟私吞货款,于是就私自扣留我弟弟,不让他回家,并强迫他写下一张欠条,内容是:今欠某某某货款叁万元整,最底下是我弟弟的个人签名和日期。当时被强迫写欠条时,没有证人,只有雇主和他的妻子在场。现在他们就凭借这张欠条在法院起诉,要我们还钱。请问这张欠条有没有法律效率?我们要想胜诉应该找哪些证据?我们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请您一定抽时间给予解答,因为我们这个案子4月19日就要开庭审理了。再次感谢!
网管oklawyer在2002-04-09 23:22:4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由于你弟当时没有报案,又没有证人证实,在对方否认有胁迫行为的情况下,你们胜诉的可能性不大。除非确有其他证据推翻该欠条的真实性。

留言者: wujiwei wujiwei的邮箱:wujiwei2818_cn@sina.com.cn [工业 ] [2002-04-02 18:44:10] [留言回复]
愤怒 胎儿和婴儿是否享用同样的法律,两者在法律上有何不同。
如果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引产,(有准生证,身体良好),要想追纠法律责任,该如何动作,适用何种法律,请帮忙,你们的帮助对我很重要,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2-04-09 23:10:04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根据《民法通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婴儿是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胎儿则没有,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引产,涉及到男方的生育权是否受到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追究女方法律责任。

留言者: gggg 我的ICQ是:ww gggg的邮箱:xx_cx1979@x263.com [上班一族 ] [2002-04-02 17:15:52] [留言回复]
哭泣 我和一个大我两岁的已婚男人相爱,在他与妻子和父母商量离婚问题过程中,他母亲把我们的事到处宣扬,还到处造谣,说我跟他儿子好只是为钱,又做过小姐、跟过很多人等等很多难堪的话,我真受不了了。做为第三者我是很愧疚,可我真的不是她们说的那样,可这种身份叫我百口莫辩,请问您,她们这样做侵犯我的合法权益了吗?我怎样才能保护自己?再请问,做为第三者,她们可以告我吗?如果可以,我触犯了什么法律?
麻烦您!
网管oklawyer在2002-04-09 23:01:1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你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可请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该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即是说,不能对第三者提起诉讼。

留言者: 小石 小石的邮箱:ALEXANDERCHINA@MSN.COMM [上班一族 ] [2002-04-02 12:03:34] [留言回复]
愤怒 尊敬的律师,
你好,这里有个情况向你咨询: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8个多月后就离开了,当时在这家公司上班时没有与公司签定任何劳动协议,离开时我非常糊涂,没有写辞职报告,仅仅跟经理和厂长口头说明情况后就离开了,现在我在另外一家公司上班,原来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老板今天给了我一封信,说要起诉我擅自离开公司,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劳动法,另外他们还要我赔偿由于我的离开带来的经济损失.我感到很困惑,他们有权利这样作么?我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法?万分感激您的回复.
此致!!
求助人
网管oklawyer在2002-04-09 22:44:0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留言者: 网海 网海的邮箱:willie_archer@sohu.com [学生 ] [2002-04-02 10:26:37] [留言回复]
哭泣 我是一位在校的大四学生,我的专业是数学教育,面临着就业问题,但是我放弃了教师的职业。
我的生源是不属于国家招生的,是属于区教育局委托培养,但是当初大一入学时,教育局没有承担委托培养的费用,也不愿承担费用,是我个人向大学支付了四年的学习费用。如今我要从大学拿资料与相关单位签约,可是大学说只将我的资料转往区教育局,除非教育局出示相关证明,可是区教育局不愿出示证明,我与区教育局之间未签定任何有关合同。
现在我感到很苦恼,为什么不能选择走自己喜欢的道路,我应该怎么做呢,如果我要诉助于法律,有希望吗?以及相关费用是多少?
谢谢!真心希望您能帮助我!
网管oklawyer在2002-04-09 22:28:2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此种情况不起提起诉讼。你可提供名义上虽属区教育局委托培养、但实际上是个人支付学习费用的相关资料要求教育局出具并未委托培养的证明。想办法找找关系啦。

留言者: 李鸿顺 李鸿顺的邮箱:mourningli@etang.com [上班一族 ] [2002-04-01 22:26:01] [留言回复]
愤怒 前年,村里叫统筹款,我当时不在家,就由我老婆给村支书写了一张欠条,属的我的名字。前几天,村支书拿着欠条的复印件来找我要钱。我一看是复印件,就拒绝付款,并把该复印件当场撕毁。我认为复印件无法律效力,而村支书认为我违法,请问,关于“欠条的复印件”,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盼回复,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2-04-03 23:02:23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故在民事诉讼中,除非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否则“欠条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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