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页]


留言者: 想说就说 [上班一族 ] [2002-06-28 22:52:16] [留言回复]
高兴 我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好象是专为大贪官设的,只要顽抗到底,而检查机关又查不出钱财来源,他最多只是坐几年牢而已,这样岂不是鼓励顽抗到底吗?这是谁的馊主意啊!1!
网管oklawyer在2002-06-29 23:12:14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定罪时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就拿你举例的“大贪官”来说,没有证据证实他贪污受贿,此时就不能定他的罪,但总不能让他逍遥法外,怎么办呢?那就退而求其次啦,来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可以说是无奈之举,但并不存在鼓励他顽抗到底的问题。

留言者: 无语 无语的邮箱:CHENHE1028@163.COM [上班一族 ] [2002-06-28 16:03:08] [留言回复]
哭泣 律师:你好!现向你请教一个问题。夫妻协议离婚,男女经济条件相同,孩子今年8岁,平时大多是女方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和辅导学习。若在协议时男方一定要孩子,女方同意,但在以后的生活中因很多因素使男方不能较好的尽到责任,比如孩子经常致电母亲投诉,或期末成绩比较差等等。女方可以要回孩子吗?是否要通过法院?或征求孩子的意愿?(孩子未满10岁时)另:在男方抚养期间孩子在寒暑假期若想回外祖父母家度假是否要男方批准?(孩子已经连续3年在寒暑期间在外祖父母家度假了!)
网管oklawyer在2002-06-29 22:46:5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在离婚协议中确定由一方抚养孩子后,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父母双方可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如不能达成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因而,如寒暑假期想回外祖父母家度假,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留言者: 小神童 [上班一族 ] [2002-06-27 09:58:23] [留言回复]
哭泣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吉林省银兴金银珠宝公司的一名职工.我公司现归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我公司是集体企业性质,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执照,公司建立于一九九二年,是以建行劳动服务公司企业解决待业青年就业的名义成立的,注册资金由建行职工集资五十万元,但集资款已于一九九九年根据国家政策要求银行与自办企业脱钩时返还.今年五月信达公司的几人代表党委与我们谈话,由于我公司营业地址发生变化,要求我门职工把产品清点清楚后等待消息,结果六月六日通知我们企业已经专卖给个人,让我们去上班,全体职工都不同意,通信达公司谈论几次未果,请您帮助我们处处主意.
职工有以下几个问题:
1.为什么企业转卖不通知职工?
2.为什么不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3.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信达公司是否有权专卖处理?
4.企业资产1700多万元,负债1200万元.但负债1200万中800万不是我公司使用,款是以我公司名义贷的但明确标明不归我公司使用,归同在信达公司领导下的银兴典当行使用,而且我公司和银兴典当行各付各的利息,这笔800万贷款是否应该我公司承担?
5.我公司资产1700多万,仅以140万出卖给个人,此时公司帐面现金就有120多万元.贷款实际使用400万,是否是国有资产流失?应向哪个部门反映?
6.职工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给上劳动保险,信达公司以企业是建行办的为理由保险比率就要按建行标准,因建行是事业标准比社会保险标准低,职工要求按社会企业标准信达公司不同意,信达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以上是我们的不成熟的几点意见,请指教,请您帮帮我们!
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2-06-29 22:32:1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集体企业资产及职工权利问题,你们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等规定。以自己名义借款,一般应当偿还,但具体应根据当时的合同、借款手续、是否实际收到款项确定。对劳动保险不服,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留言者: 言炎 言炎的邮箱:bangruit@sohu.com [教师 ] [2002-06-26 08:39:18] [留言回复]
欢笑 企业不接收我们,我们该怎么办?
我们50个人是宁夏化工技工学校97届的学生,学的是“化工工艺”专业,学制三年,当时上学时,学校告知我们毕业后将被分配至宁夏炼油厂(97年改制为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当时宁夏炼油厂效益很好,职工福利、待遇较好,在宁夏名气较大,所以我们就上了学,希望以后能有一份好的工作。但2000年6月毕业后,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确没有接受我们,至今已两年了,我们同学中有打零工的,找工作的,在家闲着的,我们联合起来找了许多部门,如大元公司、化工技校、宁夏劳人厅、经贸委等部门,要求就业,但至今没有任何答复。我们想寻求法律上的解决手段。我们目前能提供的信息如下:
一、 我们手头有一份“1997年全区技工学校银川地区招生计划(三)”,在“分配去向及备注”写明:银川地区300人限于三区范围内招生,全部定向宁夏炼油厂。
二、 有宁夏化工技工与宁夏炼油厂签定的一份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宁夏化工技工学校招生协议
甲方:宁夏化工技工学校(培养方)
乙方:宁夏炼油厂(用人方)
丙方: (当地劳动局) 注:劳动局未签名盖章
兹有甲乙丙方共同协商,由甲方在1997年9月从乙丙方所在地区根据乙方需用意向招生培养学员,具体如下:
专业 文化程度 计划招生 招生方式 学制 费用承担 学历
化工机械 高中 50 社招 二年 自费 技工
电仪 高中 50 社招 二年 自费 技工
化工工艺 高中 150 社招 三年 自费 技工
化工工艺 初中 50 社招 三年 自费 技工
依协商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1、 自费或委培费、住宿费、学杂费等依据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 学生实习由乙方安排,分配依乙方需求由乙方接受使用。
3、 因人员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接受学生实习和分配由乙方丙方协同解决。
4、 凡发生劳务纠纷,由乙丙方负责解决。
此协议甲乙丙方共同遵守,发生毁约现象,由毁约方负责一切后果。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甲方:宁夏化工技工学校盖章
乙方:宁夏炼油厂盖章,厂长并签名
丙方:无盖章签名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
三、 与我们同届的300人中,其余250人都已就业,60人分至大元公司,其余分至30万套银川橡胶厂,惟独落下我们50人没有解决就业。
四、 大元公司这几年形势急转直下,连年亏损,人员严重超编,他们表示对我们说:不是不要你们,回家等候消息去吧。就等到了现在。
网管oklawyer在2002-06-29 22:06:3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可尝试状告学校违约,将炼油厂作为第三人。

留言者: 听雨 [上班一族 ] [2002-06-25 23:28:29] [留言回复]
高兴 律师:你好!我有个朋友与其以前的女友分手后,因不满其与自己的好友相好,到该女性住处劝其回老家,不要与他的那位朋友好,遭到拒绝.该女从床下随手拾起一块垫床的小砖块赶他走,他夺过砖向该女左太阳穴猛击两下,该女当即倒地,鼻子和口中向外冒血.我的这位朋友称其当时用纸擦了她的鼻血,用手试探,发现没有出气,本来准备救她的,见没出气就以为死了,而他又听到该女的喉咙处咕噜响,害怕被人听到发现他的行为,就找了根绳子勒她的脖子,使咕噜声停止.后经法医鉴定,该女系窒息死亡,
请问:对我这位朋友的罪行该如何定性?如帮他辩护应从哪些方面着手?
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2-06-26 00:13:1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如所述过程属实,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从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恶性、犯罪动机起因、自首或立功、酌定从轻情节等方面考虑。

留言者: 一片空白 我的ICQ是:56196338 一片空白的邮箱:dfzxj@163.com [金融业 ] [2002-06-24 13:10:34] [留言回复]
高兴 尊敬的律师:
你好!我的朋友和她老公她感情破裂,可是由于男方又不肯离婚要拖着她,叫她过得生不如死,他两的唯一财产就是28万的房子(联名),还有一个小孩(可以解决)。他老公要她放弃房子才肯和她离婚,我的朋友要是放弃了又身无分文!我想问问我的朋友怎样才可以离开监狱一样的家庭,又可以要回自己应有的一半房子呢?可以通过法院或者律师在他不同意的情况下把房子强行卖掉,再夫妻各分一半吗?急切等待你的回答,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2-06-25 23:58:3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如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而离婚,在处理财产时,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也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留言者: 找不到路的人 找不到路的人的邮箱:chenhe1028@21cn.com [上班一族 ] [2002-06-23 17:59:27] [留言回复]
愤怒 律师:你好!我们夫妻结婚九年,现有一个8岁女孩。我们夫妻感情不和已多年,这次我出差回家却发现他和一女人有暧昧关系,我想离婚。但对方不愿意协议,我该如何办理?我们的共有财产是一套30万的房子和5万元的债务。我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我能有怎么样的保障?
网管oklawyer在2002-06-25 23:58:3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你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起诉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在财产的处理上,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在子女的抚养上,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留言者: 小雨 [上班一族 ] [2002-06-22 20:38:37] [留言回复]
愤怒 经公证处公证后的婚前个人财产,如遇男方个人的赔偿问题可不可以保留个人财产?
网管oklawyer在2002-06-25 23:42:3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你所述问题不清。你的意思是不是指:如男方须对他人赔偿的,是否可以执行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如是,则应根据该赔偿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确定:如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可以执行妻子的个人财产。如不属夫妻共同偿还的,则不能执行妻子的个人财产。

留言者: ivy ivy的邮箱:ivylee284@21cn.com [学生 ] [2002-06-21 18:38:38] [留言回复]
高兴 oklawyer你好:
我是一位将在九月份赴澳留学的在校大学生,此时正待签证审批下来。日前中介公司提出尽快签定合同,而此中介公司负责人是我父亲的朋友,尽管如此,但在此等严肃的问题上还得有所防范。我想向你咨询的问题是,在签证还没有审批下来的情况下,我该不该跟对方签定此合同?在签合同时应该着重注意些什么问题?另,可否麻烦oklawyer你为我附上一份此类合同的样文以便参考?
thank you!
网管oklawyer在2002-06-25 23:29:23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在签证没有审批下来之前,是否与对方签订合同应根据你们是否已交付款项以及合同的内容、条款来确定。注意的事项应包括审查中介公司的资质、能力,合同内容注意中介公司的义务、违约责任等。

留言者: 李海峰 我的ICQ是:27784277 李海峰的邮箱:lhf415@163.net [上班一族 ] [2002-06-21 17:24:40] [留言回复]
高兴 您好~!我是来自中原油田的咨询者。我于2000年10月19日工伤。失去右手,丧失了劳动力。我准备劳动仲裁,但由于多方的调节。于2001年10月25日和厂里签定了一份协议,厂里给我安排的门卫一职。到现在已经有一年多了。我毕竟才23岁还年轻,所以我准备自己发展。想咨询的就是,我应该怎样对待那份协议所签定的条款?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离岗?按法律条款我应该这样一步一步进行?我该怎么办?以下是那份协议:
工伤致残处理协议书
李海峰,男,20岁,中原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钢结构中心员工(劳务合同工)。李海峰于二000年十月十九日工作期间,不慎将右手轧断。经濮阳市残联鉴定为四级伤残。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有关规定,经于李海峰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海峰工伤住院费、挂号费、医疗费、药费共计30263.34元,全额报销。
二、李海峰住院72天,出院后休息29天,共101天,在此期间按每天15元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10元整。
三、工伤医疗期间,接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的420元发工伤津贴,已经全部发给个人,不再另发。
四、医疗期满后的特殊待遇:
1、公司为李海峰安排力所能及的适当工作,发给同岗位平均工资奖金。
2、只要未经李海峰本人同意,不对其做减员或下岗处理。
3、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李海峰18个月工资,共计420元/月X18月=7560元。
4、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给李海峰安接假肢。第一次按照每个4360元安装,以后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普及型更换维修,实报实销。
5、用人单位为李海峰住院期间支付护理费675元(护理45天,每天15元)
6、李海峰与用人单位已为李海峰报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各交保险费50元,共计100元整。本合同生效后,由李海峰和用人单位共同索赔。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双方个享有1/2的数额。
7、用人单位为李海峰支付医疗期间交通费100元,去郑州开假肢证明交通费100元,鉴定费250元,共计450元。
8、本协议生效后,李海峰在三日内撤回仲裁申请。
本协议一式五份,李海峰、钢结构中心、公司工会、公司财务、公司劳资个一份。
钢结构中心财务、劳资依据本协议和有关发票处理相关事宜。
李海峰(签字):
钢结构中心(盖章): 经理(签字):
公司工会(盖章): 主席(签字):
协议签定日期: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期待您明智的指导,谢谢您的的指导~!!!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2-06-25 22:50:4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你可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可要求企业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留言者: sl2001a sl2001a的邮箱:sl2001a@163.com [上班一族 ] [2002-06-19 21:46:23] [留言回复]
哭泣 我朋友于1997年炒股,其中1997年5月至1999年5月之间分60次挪用单位营业款进行炒股,累计金额达66万元。每次挪用间隔时间在一个月左右。第二次挪用之前都已将上次挪用的营业款归还给单位。并在1999年离开单位之前将所挪用的营业款全部归还给单位。
问:这个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金额应怎样计算,应怎样量刑
网管oklawyer在2002-06-19 23:54:3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留言者: 天羽 天羽的邮箱:hjws@xinhuanet.com [机械工程师 ] [2002-06-19 14:24:53] [留言回复]
愤怒 我今年26岁。我父亲在我4岁时因家庭暴力与我生母离婚,我跟了我父亲,后两人再无联系。其后便找了无数个”阿姨”,都分手了。但半年前带回的新阿姨她指使父亲找我生母要抚养费,因为他听人说我母亲可能得了癌症,活不长了。他又迫于面子叫我去找我母亲要钱,并说我和他的血型对不上,我是O型他是AB型,母亲是B型,我是我母亲和母亲现在的丈夫所生。我认为这很残忍,便拒绝了他,他的女友(阿姨)便假装好心劝说,说父亲是受害者,该出场的人都应出场了。他在其后的一个多月常常喝醉酒发疯在客厅大吼大叫加摔门,并对任何人都说我是私生子是野种,是我母亲和其他男人偷人生的,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和生活,父子感情完全破裂。迫不得已我在今年初搬到我租的房子里,我在今年4月份后就未回去过,5月底我回去后发现他竟然把我住的房间撬开了,她的女友把新床单铺好了(我走的时候把床单拆了的),还以胜利者的恣态说我没有资格住这里(我当时的户口还在父亲那里),我的房间里还有我的很多重要的东西,我一怒之下便把她的床单扔到客厅,把她的熨斗扔到窗外。后他们打了110,但110说我没有过错,是我父亲太“浑”了,太不讲理了。父亲多次打电话叫我单位去看“现场”,因他是出了名的无理取闹,领导和居委会以及邻居们都不相信他,邻居们都表示我父亲太过分了,即使上法庭他们也愿意帮我做证,我已经想得很清楚了,我要和他脱离父子关系,所以我想问问律师,这需要什么条件?如果我要起诉他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居住权,能有几分胜诉把握?老年人需人赡养的条件是什么,怎么样才能和他彻底脱离关系并不用尽赡养义务?(我父亲有工作单位,现在还未退休)
网管oklawyer在2002-06-19 23:57:03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一般的家庭纠纷,不能随便视为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你的脱离父子关系或起诉,将不能得到支持。

留言者: 吴松涛 吴松涛的邮箱:wust@centen.com.cn [上班一族 ] [2002-06-18 18:06:10] [留言回复]
高兴 我1993年结婚,结婚两年我爱人就患了乙型脑炎,经过7个月的治疗,最后无法支付医药费出院回家直到现在留下了后遗症,不能有正常的夫妻生活,请问象这样能不能向法院提出离婚。
网管oklawyer在2002-06-19 23:18:1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你可向法院提出离婚,但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留言者: 问讯 [上班一族 ] [2002-06-16 13:47:45] [留言回复]
高兴 律师,您好! 我友曾因单位五个月未发工资盗拿公物被发现,因其平常表现良好,职代会坚决不同意开除或除名,只给留厂察看一年的的处分和罚款。而单位的罚款数额为被盗财物价值的20倍之多,请问在法律上能否成立。我看到刑法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过2-3倍。厂方是否也存在违法的行为,是否可索赔或减轻处罚力度。
网管oklawyer在2002-06-16 16:15:0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该单位的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属非法行为,应当退还。

留言者: 关宝芬 我的ICQ是:69593871 关宝芬的邮箱:may_610bb@163.com [上班一族 ] [2002-06-15 02:10:48] [留言回复]
哭泣 律师:您好!我想问,我老公在外面有第三者,而且还生了小孩啦!他外面的小孩比我的大一岁,哪个女的是知道我们己登记的。我们登记在他生外面的小孩的前一年,我们认识住在一起有4年才结婚。请问我如果告他和哪个女人行吗?还有可以拿回我老公买给她的物业吗?
网管oklawyer在2002-06-15 21:55:3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你丈夫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你可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你丈夫给予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你不能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但如有重婚嫌疑的,则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丈夫、第三者重婚。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外,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有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丈夫买给第三者的物业视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主张权利。

留言者: 小辫子 [上班一族 ] [2002-06-13 15:20:22] [留言回复]
哭泣 律师,您好!我的朋友于3个月前在甲城的邮局寄包裹给乙城的我,地址等内容写的很准确。可至今我还未收到。我的朋友去甲城邮局询问,邮局方面答复说“乙城已经签收,签收签字是“老妈签收”!这种情况不可能,只有我一个人在乙城工作,我根本不知情!!!请问,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请回答具体一些,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2-06-15 00:07:0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可由你的朋友凭邮寄单直接向甲城邮局交涉,要求其给予处理、赔偿。

留言者: 李伊白 我的ICQ是:LYB416 李伊白的邮箱:LYB416@163.NET [上班一族 ] [2002-06-12 15:18:00] [留言回复]
哭泣 律师:
您好!
请问下列情况中的陈某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经济欺诈 罪?
生产五金产品的企业主小张与B省外贸公司的业务经理陈某需要签订一份10万只五金产品的定货订做的经济合同。为此,小张赴B省与陈某签订合同,陈某口头要求小张在签订合同后,先将这笔生意的回扣款2万元交给他,由他转交给其客商,小张答应并履行了。小张本可在“封样产品”检验合格后,直接在B省领到货物总值的30%的定金款,但是小张厂方的“封样产品”快运至B省的时候已是傍晚时分,故得先在外贸公司里放一夜,;可疑的事(小张怀疑陈某等人在“封样产品”上做了手脚,但在当时想识破又没有证据):次日开箱检验时,发现竟有产品缺、损、掉等严重的质量问题(小张的产品在以前从来没发生过这样的质量情况);因此,小张未能领到30%的定金款,双方很快又签了份“临时协议”,言明暂时终止合同,待重新整改后再次检验,若合格就再签合同,再付定金下单订做,若还不合格则要追究经济赔偿,并讲定是陈某到小张厂方当面检验;小张回厂将产品整改完毕后,通知了陈某,陈某则以尚未与客商谈妥等种种借口一推再推,迟迟不到小张厂方来;
几天前,B省那边突然有两个分别自称是那外贸公司的夏总经理与刘会计打电话给小张,说他们公司要在近几天更换执照了,还说陈某这人不是他们公司的业务经理,只是一名刚招聘来的业务员而已,此人的素质不好,要小心与他经济来往,并说他们知道一些有关小张与陈某的这次生意的事,但公司里并没有收到这笔款(其实小张手里是有该公司收这笔款的收据的,至于陈某是否有伪造行为,还尚不知);电话放下后,小张思前想后,觉得这两人是陈某安排故意打电话来的,陈某想吞掉这笔款?小张迅速地从B省工商处查得陈某的外贸公司是一家已经三年未年检的国有企业,根本不存在近期要换执照的事,而且陈某当初领小张签合同时的地方,陈某说这里就是他们的外贸公司,小张当时记得他进陈某公司门口时,看到过一块木制的公司名称匾牌,而这回从工商处查得的地址与当时的地址不一样,在后来的通电话中,小张问过陈某:“你们公司的地址是否就这一个地址?”陈某回答说就一个地址;由此可见,陈某是蓄意策划诈骗小张的钱的?请问:陈某这样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经济诈骗罪”?夏总经理和刘会计这样帮陈某一起骗小张,是否也有罪?小张现在手头有与陈某、夏某、刘某等人的多次通话录音证据,请问现在可以报案吗?另外,陈某与小张签订的那份合同,目前正协议暂时终止,但合同的有效期是本月月底为止的,这样有关系吗?
盼望您们能给我们早点答复,谢谢您们了!
回信请电邮:lyb416@163.net
网管oklawyer在2002-06-14 23:59:0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如所述属实,确有诈骗的嫌疑,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应视乎证据的掌握程度。

留言者: 晓彤 我的ICQ是:fen983011 晓彤的邮箱:fen980311@sina.com [上班一族 ] [2002-06-12 14:08:17] [留言回复]
高兴 侓师你好;我婚姻第三者在知道我丈夫有家庭的情况下,还继续同我丈夫发生关系.第三者是广西梧州人,在中山张家边工作.我丈夫是广东惠州人.同第三者一起工作有一年多现我想状告第三者.但不知去那里第交状告书法院才会受理.我咨询过中山的侓师,他们说第三者不是中山人,中山法院管不了,也就是说中山法院不会受理.我现不知怎样做才会让法院受理.如果我把状告第三者的状告书同离婚起诉一起第交.是否可以.望尽快答服。 谢谢 6月12号
网管oklawyer在2002-06-14 23:44:2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你丈夫与他人同居,你可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你丈夫给予赔偿。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你不能起诉第三者。

留言者: 韩健 [上班一族 ] [2002-06-12 09:20:10] [留言回复]
哭泣 我的一位亲戚,在企业连续12小时加班时(该企业领导知道机器早有故障的情况下)被机器弄断了左手四根手指,(残废)请问您这家企业应付何责任'赔偿金额有多少如何计算
网管oklawyer在2002-06-14 23:36:0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可享受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等。因内容较多,具体标准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可到本站 http://www.lawyer.foshan.net/wqlt02.htm 查看)。
请注意: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留言者: 李林 [上班一族 ] [2002-06-11 19:49:40] [留言回复]
哭泣 我于97年分期付款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该房屋于当年交付使用,因开发商未协助办理预售登记,本人有部分购房款未交。99年,开发商以本人拖欠房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案件经二级法院审理,本人到2001年7月才收到终审判决。判决认定我与开发商的预售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本人应在30天内交足房款,并在2个月内办理预售登记,开发商应协助办理。次月本人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预售登记,才知道:开发商在诉讼期间已将该房产卖给他人,后一预售合同已在本人案件二审期间办理了预售登记,致使本人不可能办理预售登记,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能否起诉要求认定开发商与他人签订的预售合同及预售登记无效?
网管oklawyer在2002-06-14 23:26:5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不必起诉。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终审判决,由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留言者: [教师 ] [2002-06-11 19:18:04] [留言回复]
愤怒 律师您好: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家的房证被一个朋友借去作贷款抵押,他当时说他家的房证没下来,只借一年,但是,当房证拿回来时却抵押了10年。现在,他家的房证早就下来了,我找过他几次,他总是拖着不办,说是嫌麻烦,我该怎么办?
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2-06-14 23:22:4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依法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但如你家没有授权或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确认的,可申请该合同无效。否则,你家应征得合同各方的协商同意才可解除合同。

留言者: 一飞 一飞的邮箱:xiaofei5175@sohu.com [上班一族 ] [2002-06-01 10:51:04] [留言回复]
哭泣 律师您好:
我哥哥在一家个体煤矿工作(没签合同),现患有矽肺(在一般医院检查出来的),但到职业病医院去检查时,医院非要单位盖公章,而原单位又说没有,所以没得到职业病医院的诊断书,请问如果运用法律手段,我的哥哥能不能得到赔偿,他才三十多岁,儿子还没上小学,现在已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盼复!
网管oklawyer在2002-06-14 23:13:3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你哥可立即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在六十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具体待遇标准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可到本站 http://www.lawyer.foshan.net/wqlt02.htm 查看)。

留言者: deicide [上班一族 ] [2002-06-01 09:15:15] [留言回复]
高兴 律师您好,今天我想请教的是:如果有人到我的个人网站留言本发布威胁我生命安全(如:我要干废你,杀了你)的帖子,在我不知道那人到底是谁、是否会真的伤害我的情况下,我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2-06-14 21:52:5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www.lawyer.foshan.net/
如情节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予以侦查。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