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网络版 综合新闻(2000年1月19日新闻)

不满包月制改为限时包月制

“网虫”状告电信局

本报讯记者 郑海峰佛山市一位网民起诉电信局违约一案,于本月17日下午在佛山市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这是我市第一起互联网用户和电信部门之间的纠纷案件。

1998年5月,世界电信日期间,佛山市电信局举行推销活动,其中的一项服务是上网拨号专线开户费380元,月租费住宅用户60元包月。“网虫”陈德强是佛山市资源投资开发公司副经理,1998年5月17日,在详细了解电信局各项规定后,决定办理上网拨号专线,根据电信部门的建议,陈德强又花了4000多元将电脑升级,购置调制解调器等设备。

1999年5月10日,陈德强收到佛山市电信局寄来的一份通知,通知说,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佛山的实际情况,从5月1日起,取消原来的上网包月制,实行限时包月的办法,即上网通信费由原来每月60元包月改为每月60元限使用100小时,超过100个小时,上网费用按50%0.09元/3分钟计收。

接到通知后,陈德强大为不满,他认为,佛山电信局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19条2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条、19条、24条和《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条的规定。电信部门单方面变相违约提价,违反了双方当初的约定,属违约行为。

从1999年5月11日开始,陈德强多次向电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电信部门恢复过去的计费办法。如不满足要求,电信部门应该赔偿他“购买电脑设备的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电信部门答复说,电信资费调整是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的。客户陈德强先生如果认为不合理可停止使用这项业务;按照电信业务规程相关文件,初装费可按折扣返还,但陈当时安装的专线是免初装费的,因此不存在退款问题;工料费380元为一次性消费,属不退还项目。

至于赔偿设备费用。佛山市电信局答复说,“陈先生要求我局收购其为上网而购买的终端设备和赔偿精神损失,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

去年8月,陈德强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消委会进行了调解,但没有结果。

去年年底,陈德强正式向佛山市城区法院递交民事诉讼书,控告佛山电信局违约。

在17日的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陈德强单枪出马,没有聘请律师,代表佛山市电信局出庭的是市场经营部的刘宝龙,辩护律师是佛山市华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涌。

陈德强在答辩状里说,他理解和认为,佛山电信局1999年5月1日的通知指的是1999年5月1日以后申报上网专线的用户,并不包括1999年4月30日以前已经报装了上网专线的用户。

徐涌辩解说,原有普通电话拨号上网专线资费是根据当时市话费0.14元/3分钟标准制定的。1999年3月1日,国家对电信资费作出全面调整,佛山市话费调整为0.18元/3分钟,因此将优惠办法调整为包月限时制。另外,调整资费不是针对陈德强一个用户,如果陈不满意,可以不用。关于1999年5月的通信费用,因延误通知所造成超出的部分予以退还,即5月份按60元收取通信费。5月以后的通信费按照新标准执行收费。

审理这起案件的是一位年轻的女法官,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舌枪唇战,各不相让。最后法官希望通过调解解决这起案件,但是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法庭调解失败。法官宣布,既然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将在下次开庭时进行宣判。本报将密切关注这一案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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