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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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上网费用包月制 “网虫”怒告电信局

陈先生要求恢复过去计费方式,否则赔偿购买电脑设备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本报佛山讯 佛山市首例互联网用户状告电信部门案件,本月17日在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网虫”陈先生因不满电信部门忽然将上网费用包月制改为上网费用限时包月制,愤而以“违约”为由将佛山市电信局推上被告席。

  1998年5月,世界电信日期间,佛山市电信局推出一项服务:上网拨号专线开户费380元,月租费(住宅用户)60元包月。“网虫”陈先生是佛山市某投资开发公司副经理,1998年5月17日,在详细了解电信局各项规定后,决定办理上网拨号专线,根据电信部门的建议,陈先生又花了4000多元将电脑升级,购置调制解调器等设备。

  1999年5月10日,陈先生忽然收到佛山市电信局寄来的一份通知。通知说:从5月1日起,取消原来的上网包月制,实行限时包月制的办法,即上网通信费由原来的每月60元包月改为每月60元限时100小时。超过100小时,按照每3分钟0.09元计。

  收到通知后,陈先生十分不满,他认为:电信局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电信部门单方面违约提价,违反了双方当初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从1999年5月11日开始,陈先生曾经多次向电信部门要求恢复过去的计算费用的方式。否则就应该赔偿他“购买电脑设备的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电信部门则认为:电信资费调整是根据国家规定执行。陈先生不满可停止使用这项业务。按照电信业务规程的相关文件,初装费用可按照折扣返还,可是陈先生安装的专线是免初装费用的,因此不存在退款问题。至于赔偿设备费用和精神损失,佛山市电信局答复是“不合理”。

  1999年8月,陈先生向佛山市城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书,控告电信局违约。

  17日,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交锋。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大,法庭调解未成功。

  (丁华 郑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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