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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虫告电信局言而无信

大洋网讯  佛山网民陈某状告电信局是佛山市第一起互联网用户和电信部门之间的纠纷案件,本报曾就此事作出报道。近日,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方陈某败诉。

包月又限时惹起官司

  此事起源于佛山电信局关于“包月制”的调整。1998年5月,佛山市电信局推出一项上网拨号专线优惠措施,规定开户费为380元、月租费包月60元,可拨163、169上网,不再另收通信费。佛山市某公司的职员陈某于当月17日办理了相关手续,安装了上网拨号专线。

然而,1999年5月10日,陈某收到佛山市电信局寄来的一份通知,通知说163、169拨号上网,采取限时包月,即个人用户按60元/月限100小时,超过100小时部分按现行通信费标准的50%优惠(0.09元/3分钟)计收。陈某认为电信部门此举违反了双方当初的约定。于是,陈某多次与之交涉,但得到的答复是,电信资费调整是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的。陈某又向消委会投诉,消委会调解未果。陈某遂于1999年12月27日向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佛山市电信局履行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并退还多收的通信费649元。

原告:包月制“无法可依”

  一位姓游的律师从网上得知陈德强告电信局后,义务担任其代理律师。佛山市城区法院于1月17日首次开庭审理,双方各不相让,法庭调解失败。6月13日,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包月制协议是否有法律依据、被告调整包月制为限100小时是否有法律依据、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承担责任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推出包月制及对包月制进行调整都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国家对市话费资费政策的调整并不是包月制变更的法定事由,市话与上网拨号专线是不同的类别和档次,更重要的是国家在此次资费政策调整时并没有提及包月制的事项。

法院判决电信局胜诉

  佛山市电信局认为己方调整包月制是有依据的。其理由是,原拨号上网专线资费是根据当时市话费0.14元/3分钟标准制定的。去年3月1日,国家对电信费作出全面调整,佛山市话费调整为0.18元/3分钟,因此随之调整为包月限时制。在庭上,法院方出示了广东省邮电管理局对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征询函的复函,大意是:征得广东省物价局的同意,认为佛山市电信局199  7年推出的包月制虽有不足之处,但是有效的;去年5月调整为限100小时也是有效的。

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佛山市电信局于1999年5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包月限100小时合法有效;原告陈德强要求恢复原包月制依据不足。判决被告应退回1999年5月多收的243.72元通信费给原告,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网虫陈某:我要上诉

  庭后原告陈某对媒介表示,“没有包月制,我不会上网,因为上网我消费不起。现在上网已成了瘾,但每小时4元的网络费外加通信费,每天上网几小时,一个月下来就是1000多元!”他直言,对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

背景资料

  我国上网资费居高不下,这主要是由于对中国的ISP来说,一方面要承担巨额的线路费用,另一方面还要降低入网费来吸引用户(这部分费用占ISP运营成本的一大半),使得尚在成长中的ISP举步维艰。而在美国,电信业务由AT&T、Sprint、MCI等多家电信公司经营,激烈的竞争使得ISP所需基本线路的出租费用非常低廉,ISP所负担的线路费用仅占其运营成本的1/20左右。基本上由中国电信独家垄断的电信业务,使得降低上网资费的动力和压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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