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于5月27日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3日后,将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向社会公布。为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捡察院,并征求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意见后,在考虑到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确定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240分。

  属于《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所规定的地方,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级市,市辖区的应试人员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35分。

  达到上述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

  (一) 考试成绩的发布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已于本通知下发同时将记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本次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240分以上),考试违纪、作弊人员名单下发各司法厅(局)。

  各厅(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立即对下发的考试成绩和合格人员名单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于3日向应试人员邮发《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未经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同意,各地司法厅(局)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应试人员成绩。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收到考试成绩通知书10日内,可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本人准考证的复印件。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各地司法厅(局)应规定和公告接受应试人员查分申请的期限,超过公告期限的不予受理。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后,应尽快汇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考试机构。该机构汇总造册并填写《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查分呈报表》)后,将查分呈报表报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由司法考试中心转评卷单位核查。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查分申请及查询。

  三、资格授予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1.各司法厅(局)应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随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成绩合格人员发放《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要求其如实填写并应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交回。

  2.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

  (3)近期同一底片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两张贴在申请表上);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各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办法(另发)规定的资格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呈本省(区、市)司法厅(局)。各司法厅(局)应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写出审核报告。对符合资格授予条件,拟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制作《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授予呈报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核不予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制作《2002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上,一式两份,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申请人照片一并报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4.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审核各地司法厅(局)报送的审核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请司法部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尽快下发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认真部署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的工作,做到不漏报,不误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不得列入呈报表。严禁在审核上报合格人员的工作中弄虚作假,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不正之风。

  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做到组织领导有力,工作认真细致,岗位责任明确,操作程序规范,把这项社会关注,考生关心,事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的事情做好。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2年5月24日

—— 律师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