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复:电信收费
〖游律师〗〖2000-2-29 13:11:00〗 〖讨论〗〖删改
如有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应属合法。
但收取选号费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56] 电信收费
〖hyhy〗〖2000-2-28 18:33:00〗 〖hyhy@public.yz.sx.cn 〗〖讨论〗〖删改
我们这里的电信收取的“选号费”是由省邮电管理局发的文,内容是这样“经省物价局同意,制定本标准,500-5000元/每号。等等”未定号码的标准。不知这样的文件合法性具备吗?

[55] 闲聊
〖hyhy〗〖2000-2-26 21:29:00〗 〖hyhy@public.yz.sx.cn 〗〖讨论〗〖删改
看来中国文字的确有意思,同样是“严禁”两字,用于不同的地方就有不同的结果,法律条例的文字很有琢磨的地方。

[54] 复:继续说
〖游律师〗〖2000-2-26 14:47:00〗 〖讨论〗〖删改
高速公路因其高速和封闭式,其要求极为严格,因而绝不允许行人行走。规定行人因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而致交通事故要负全部责任正是基于这种原因。不同性质、不同档次的事物往往有不同的要求。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53] 继续说
〖hyhy〗〖2000-2-26 9:03:00〗 〖hyhy@public.yz.sx.cn 〗〖讨论〗〖删改
为何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严禁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后,行人负全部责任,而“交通法规”规定的“严禁无证驾驶”所负的责任大小不一样?

[52] 复:在超市抄下商品价格是否属侵害商业秘密
〖游律师〗〖2000-2-24 13:38:00〗 〖oklawyer@yeah.net 〗〖讨论〗〖删改
本人认为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一般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上述概念,超市的商品价格并非商业秘密。商场和治保员的这种行为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51] 在超市抄下商品价格是否属侵害商业秘密
〖白生〗〖2000-2-24 13:34:00〗 〖http://〗〖讨论〗〖删改
我是一家厂家职员,为了解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前些天到皇岗村爱家超市做调查,当我抄下价格时,商场人员说商场有规定不得拍照、抄价格,要我交出抄下的价格,我认为价格既然是公开的,就无所谓秘密,抄价格也是我的权利,所以拒绝交出,于是他们就叫来附近的皇岗村治保会员,强行将我带到治保室,最后,我被迫交出了所抄价格。虽然事件和平解决,但我不明白,商场到底有没有权利让我交出价格,治保室有没有权利强行带我到治保室,请指教谢谢。
〖白生〗〖00-2-23 13:17:00〗〖baitianliang@163.net 〗

[50] 复:再说交通事故
〖游律师〗〖2000-2-24 13:30:00〗 〖http://〗〖讨论〗〖删改
从责任认定和处理来看,“汽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汽车驾驶员赔偿甲部分经济损失”应该说是体现了赔偿数额和责任的大小的。按广东省有关规定,“主要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90%,“次要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30%。责任比例是按所有的经济损失来计算的,包括甲本人、汽车司机或其他一切经济损失。
从对无证无照驾驶的处罚上来看,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是不轻的。试想想:一个人无证无照一上路驾驶就被逮个正着,被拘留15天,你说轻不轻?
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给驾驶员们一个经验教训:交通规则要遵守,安全行驶要切记!至于出了交通事故后还要把受害者置之死地,那是绝对不可取的,因为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49] 再说交通事故
〖hyhy〗〖2000-2-22 23:51:00〗 〖hyhy@public.yz.sx.cn 〗〖http://〗〖讨论〗〖删改
对于交警作出的裁决我没有异议,可是对于这里面的经济赔偿有点疑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大小涉及到经济赔偿的问题,按照交警作出的裁决,汽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赔偿的数额自然最多,甲负的责任小,承担的经济责任也最小,甚至没有。甲受到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就可以了?这样做“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无牌照车辆行驶”的条款能够完全体现吗?经济赔偿数额小还好说,数额大的话,汽车司机可就惨了,所以现在个别驾驶员在出了交通事故后,宁愿冒天下之大不为,把受害着置与死地,也不救死扶伤。赔偿一个死者多少钱?服侍一个植物人或终生残废无生活能力的人有是多少钱?这是否有法律不严密的原因?还是另有法律规定。

[48] 复:交通事故
〖游律师〗〖2000-2-22 14:28:00〗 〖http://〗〖讨论〗〖删改
你客气了。建设法治国家有赖大家的共同努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在这里,要注意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无证无照驾驶显然是违章行为,但这种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占道行驶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至于无证无照驾驶的违章行为按规定另作处罚。因而交警部门的认定是恰当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47] 交通事故
〖hyhy〗〖2000-2-21 23:40:00〗 〖hyhy@public.yz.sx.cn 〗〖http://〗〖讨论〗〖删改
首先对您在网上有问必答的热情态度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也在您全面、认真的答复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确是“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让我这个法律“门外汉”学到了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以后的生活中怎样用好这个“武器”还需要游老师多多指教!
有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例:
甲(无驾驶证)驾驶一辆摩托车(无牌照),与一辆相对行驶的汽车(行车占了甲的路线)相撞,造成甲腿骨骨折。经交通部门认定后作出决定:“汽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汽车驾驶员赔偿甲部分经济损失,甲被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在这个事故中,我感觉应是“甲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汽车驾驶员赔偿少部分经济损失或不赔”。因为“交通法规”明确规定“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无牌照车辆行驶”,
不知这样理解对吗?

[46] 复:也许是抬杠
〖游律师〗〖2000-2-21 13:38:00〗 〖http://〗〖讨论〗〖删改
法律上的“应当”词语与“必须”词语有着明显的区别。《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就有这种情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45] 也许是抬杠
〖hyhy〗〖2000-2-21 13:10:00〗 〖hyhy@public.yz.sx.cn 〗〖http://〗〖讨论〗〖删改
既然《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是并列关系,我认为不盖行政处罚单位的章处罚无效,那么没有写明别的条件,这个文书也应无效。

[44] 复:治安处罚
〖游律师〗〖2000-2-20 12:13:00〗 〖oklawyer@yeah.net 〗〖http://〗〖讨论〗〖删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有瑕疵的,但是否因此而无效应具体分析。比如没有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显然就是无效的。而没有写明复议和诉讼的渠道和期限就未必对行政处罚的效力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对复议权和诉讼权的实现有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另,“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可看作是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的概括。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四十一条的这些规定或许对你有所启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43] 治安处罚
〖hyhy〗〖2000-2-20 9:01:00〗 〖hyhy@public.yz.sx.cn 〗〖http://〗〖讨论〗〖删改
公安机关开具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在处罚书上写明复议和诉讼的渠道和期限,没有写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只写了个“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这样的处罚决定书有效吗?

[42] 复:电信收费
〖游律师〗〖2000-2-19 15:33:00〗 〖http://〗〖讨论〗〖删改
你的这个问题有点意思。
可惜我没有查到电话号码选号费的有关文件。电信资费的收取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资费政策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消费者在电信局收取选号费时有权要求其出示收费之依据。
相同的质量和服务却因号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价格,实际上赋予了号码一定的经济内容,这似乎有点不符合价值规律,不尽合理。但因为市场有这种需求,电信部门何乐而不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41] 复:请教
〖游律师〗〖2000-2-19 0:02:00〗 〖http://〗〖讨论〗〖删改
本人并未见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处罚起点的有关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弹性比较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对你反映的情况应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40] 电信收费
〖hyhy〗〖2000-2-18 23:44:00〗 〖hyhy@public.yz.sx.cn 〗〖http://〗〖讨论〗〖删改
当地的电信局安装电话后,收取我选号费对吗?有有关的收费或不许收费的文件吗?

[39] 请教
〖hyhy〗〖2000-2-18 23:23:00〗 〖hyhy@public.yz.sx.cn 〗〖http://〗〖讨论〗〖删改
感谢您的回答!我把情况再说明。
锯了一棵枣树的分枝,当地的枣是一元钱一斤。不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里损坏财产的标准是多少?

[38] 复:请教
〖游律师〗〖2000-2-18 16:00:00〗 〖oklawyer@yeah.net 〗〖http://〗〖讨论〗〖删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公私财物”应指他人财物,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砍了别人家的树枝应属“损坏公私财物”。
问题在于“砍了别人家的两根1公分左右粗的树枝”是否就应给予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我的理解是:应看这“两根1公分左右粗的树枝”值不值钱、有多大价值。如果这些树是名贵品种或者保护古物,有比较大的价值,那么情节就较为严重。如果这“两根1公分左右粗的树枝”只是一般树枝,没什么价值,砍了之后对其树木生长并无影响,再加上“这些树枝挡了道路”妨碍了相邻权的话,那么情节也就极为轻微。那么给予行政拘留10天之处罚实有过重和不合理之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37] 请教
〖hyhy〗〖2000-2-18 0:13:00〗 〖hyhy@public.yz.sx.cn 〗〖http://〗〖讨论〗〖删改
律师:过年好:
打扰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指何种东西为公私财物。邻居的树枝挡了地里的路,砍了别人家的两根1公分左右粗的数枝是否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合适吗?损坏的财物有计价的标准吗?请指教!!!
多谢

[36] 复:我是否符合退休要求了
〖游律师〗〖2000-2-15 22:57:00〗 〖oklawyer@yeah.net 〗〖http://〗〖讨论〗〖删改
确认年龄,应以实际年龄为准。如您陈述的问题属实,社保局拒绝您的申报理由不足。您可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解决。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35] 复:请帮我出个点子(zhn76)
〖游律师〗〖2000-2-15 22:29:00〗 〖oklawyer@yeah.net 〗〖http://〗〖讨论〗〖删改
您的这个“点子”问题似乎不是法律问题。
推销是一项艺术,不是一二句话可以说清楚。有策划方案,更要看他人是否有这种需求;在介绍给客户之前,最好先了解客户是否有这种需求。不要一开始就将自己的点子说出来,说了出来就不值钱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34] 我是否符合退休要求了
〖包卓豪〗〖2000-2-15 18:30:00〗 〖jnkdw@263.net 〗〖http://〗〖讨论〗〖删改
我是苏州的一个工人,1960年参加工作58年填写学生履历表时将实际年龄与通常的虚岁年龄搞错(当时只要求填年龄,不要求填出生年月,而且模糊地听老师讲填的时候要将虚岁下半年出生的要减两岁),所以,当时的实际年龄是19岁,最后错填为17岁。当时也没有发现这一问题。以后单位就将我的出生年月推算为1941年(而我的实际出生年月应是1939年),我也没有在意,一直拖了下来。现在,我已年满60周岁了,工龄40年,但是,履历上的年龄还不到,所以,我特意到原出生地的公安局查找户籍档案,查到了50年代初的原始户籍档案,证实本人出生于1939年10月11日,公安局还为此出具了有效证明。我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也因此予以更正。但在向社保局申报退休时,社保局只承认履历年龄,而不承认真正的户籍年龄,拒绝我的申报要求。请问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我该怎么办?
谢谢!

[33] 请帮我出个点子(zhn76)
〖zhn76〗〖2000-2-14 21:56:00〗 〖zhn76@yeah.net 〗〖讨论〗〖删改
我有一个电子商务策划方案,介绍给客户又担心他们听了我的方案后将我一脚踢开,我该怎样保护我的点子,又能使我的方案得以实施?望赐教。

[32] 复:怎么办?
〖游律师〗〖2000-2-13 23:06:00〗 〖http://〗〖讨论〗〖删改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夫妻关系。
如果仅仅因为礼金问题而闹离婚确实不应该,难道夫妻感情是建立在礼金基础上?应设法做通女方本人和其家庭的思想工作。这个妻子也不想想:其娘家要了8万元后,你们经济不宽松,作为妻子的会觉得好受?生活又如何过得滋润?
如果确实要离婚的话,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一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最好就不要这样啦。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31] 怎么办?
〖夏礼栋〗〖2000-2-13 15:48:00〗 〖xldxld@163.net 〗〖讨论〗〖删改
我在98年5月领取的结婚证,由于女方本人和其家庭要求没有8万元无法结婚,现与我闹离婚。谈恋爱至今已4年,几乎所有的消耗都是我出钱(结婚证、在外吃喝、节日期间双方家庭的礼物等),我现在不想和她结婚,怕影响到我的父母,但不知该如何处理此事。

[30] 复:后悔
〖游律师〗〖2000-2-9 15:13:00〗 〖oklawyer@yeah.net 〗〖http://〗〖讨论〗〖删改
因赌博而产生之“债”为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无须偿还!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游律师〗〖00-2-8 18:36:00〗

[29] 后悔
〖一个后悔的人〗〖2000-2-9 15:09:00〗 〖majian@pub.zhongshan.gd.cn 〗〖http://〗〖讨论〗〖删改
本人在今年二月七日跟一个好朋友到一间酒楼赌博,后来最终欠下赌债65000元。现经回思认为这次赌博是一个骗局,是这个好朋友和这伙人一起设下的赌博骗局。现在我除了还债外,还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吗?或者又可怎样,请给个主见我吧。

(一个后悔的人)。
本人网址:majian@pub.zhongshan.gd.cn
请尽快答复

〖一个后悔的人〗〖00-2-8 12:00:00〗

[28] 复:请问镇政府的做法对吗?
〖游律师〗〖2000-2-2 22:20:00〗 〖http://〗〖讨论〗〖删改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谁所有已很清楚了。镇政府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7] 请问镇政府的做法对吗?
〖无知〗〖2000-2-1 21:35:00〗 〖jigong@21cn.com 〗〖http://〗〖讨论〗〖删改
在二十年前,也就是改革开放那个时候实行荒山分到各个农户手中,当时管理区没有向每个农户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农户手中有当时管理区发的承包证明。现在,由于企业开发需要,把其中的2000多亩山地征掉了,根据知情人说,当时企业给征地的补贴是250元/亩,但是这个钱没有一分到了农户手中,也没有到管理区手中,而是在管理区上一级的镇政府手中,现在我想问的是:由于农户当时没有交任何费用,只凭那一张证明能不能得到企业给的补助?镇政府的做法对不对???

[26] 复:help3
〖游律师〗〖2000-1-23 0:41:00〗 〖http://〗〖讨论〗〖删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本人没有见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该项规定。
本人认为,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出发,只要有当事人的授权,不论是否在诉讼阶段,都应该让代理律师查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我估计法官拒绝代理律师查阅证据的原因是:法官认为案件已经判决,不是在诉讼阶段,所以律师无权查阅。这个问题,就要看最高法院的态度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5] help3
〖heather〗〖2000-1-22 19:17:00〗 〖http://〗〖讨论〗〖删改
案件的裁定已经出来了,可法官拒绝给我方律师看对方的证人的证词。也就是说法官拒绝让我方知道出此结果的依据。法官这样是否合法?

[24] 复:问个问题
〖游律师〗〖2000-1-19 23:48:00〗 〖讨论〗〖删改
地方性政策法规与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相违背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3] 问个问题
〖清风〗〖2000-1-19 23:42:00〗 〖luocy@188.net 〗〖http://clearwind.cool100.net 〗〖讨论〗〖删改
地方性政策法规于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相违背的时候以啥为准
〖时间:00-1-19 23:35:37〗〖IP:61.128.169.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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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复:这样的房改合法吗?
〖游律师〗〖2000-1-17 22:07:00〗 〖http://〗〖讨论〗〖删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从现有资料来看,县政府出资补贴和职工出资共建家属楼,双方签订之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之规定,应为有效。有效之合同应当履行。县政府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不足。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1] 这样的房改合法吗?
〖河北百户居民〗〖2000-1-15 22:49:00〗 〖http://〗〖讨论〗〖删改
1991年底,县政府出一半的补贴,个人出资一半,建了两栋家属楼。而且双方签定了协议,并办理了司法公证。现在,县政府单方毁约,下令收回当初的补贴,要求各户继续参与2000年的房改。请问游律师:县政府这样房改合法吗?

[20] 复:挪用资金
〖游律师〗〖2000-1-9 14:56:00〗 〖http://〗〖讨论〗〖删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由于甲某归还资金的时间并未超过三个月,其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挪用的资金是否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9] 挪用资金
〖王珉〗〖2000-1-9 13:39:00〗 〖wbin.zb.sd@yeah.net 〗〖http://〗〖讨论〗〖删改
甲某于98年11月1日把本单位3万元借于乙,乙于11月12归还。甲某又于98年12月1日把本单位3万元借于于11月12归还,丁于12月12归还,请问甲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18] 复:怎样追讨欠薪
〖游律师〗〖2000-1-4 0:14:00〗 〖http://〗〖讨论〗〖删改
您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考虑该分公司的经济性质和结业形式,以明确谁是被告(例如考虑能否要求其总公司偿付或出租场地者垫付工资等因素)。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依据。

[17] 怎样追讨欠薪
〖一群打工仔〗〖2000-1-3 20:58:00〗 〖chenjinhong@21cn.com 〗〖http://〗〖讨论〗〖删改
游律师:
我是一位打工仔,原在一家外资跨省分公司工作。因公司在本地结业欠下员工合共约2万多元工资,时间已有半年多,经多番追讨未有答复。本人亦向当地劳动部门寻求协助也无法追讨。因他是外省在本地开的分公司。请复!

[16] 复:help2
〖游律师〗〖1999-12-29 21:50:00〗 〖http://〗〖讨论〗〖删改
借据本身就是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方主张第二张借据无效,必须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但对方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父亲作为证人显然缺乏说服力,以借款金额相同为理由也不足采信。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第二张借据的情况下,第二张借据应为有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依据。

[15] help2
〖heather〗〖1999-12-29 20:18:00〗 〖http://〗〖讨论〗〖删改
游律师,我以两张借据起诉,借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同日期,对方以借款金额相同为理由,只承认第一张,而对方也找不到证据证明第二张无效,对方有父亲为证人,“证明”立据时我方心情非常激动。我方也无法提供有說服力的证据来证明,只有一个朋友可做见证人,见证第二张立据时的情形。请问法官会否判定第二张借据有效?我方应取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


[14] 复:请教
〖游律师〗〖1999-12-28 11:48:00〗 〖http://〗〖讨论〗〖删改
赔偿款是对业主的补偿。业主不在世,赔偿款应按遗产继承的有关规定来处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依据。

[13] 请教
〖HBX〗〖1999-12-28 10:56:00〗 〖mzmxhbx@21cn.com 〗〖http://〗〖讨论〗〖删改
祖屋(没分死),被国家建路征用,赔偿款应怎样分。

[12] 复:help!
〖游律师〗〖1999-12-27 15:26:00〗 〖http://〗〖讨论〗〖删改
完整的借据应包括:出借人全称、借款币种、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并由借款人签名盖章。 对借据形式并没有特殊要求,只要是借款人本人签名盖章并写清楚出借人全称、借款金额和日期,便可有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依据。

[11] help!
〖heather〗〖1999-12-25 20:33:00〗 〖yxing@263.net 〗〖http://〗〖讨论〗〖删改
请问什么样的借据为有效借据?

[10] 复:帮帮我
〖〗〖1999-12-24 23:54:00〗 〖http://〗〖讨论〗〖删改

如达成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五)结婚证。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依据。

〖游律师〗〖时间:99-12-21 21:58:20〗〖主页:http:// 〗〖邮箱: 〗〖IP:202.96.190.124 〗

[9] 帮帮我
〖〗〖1999-12-24 23:53:00〗 〖http://〗〖讨论〗〖删改

游律师:
您好!由于近来好多千头万绪的事情要办,所以你上次给我的回复我还没来得及谢谢你!真的是好感激你能在百忙之中给我的帮助。
现我还有个问题想向你请教:如果双方达成协议离婚,这个协议要怎样才有法律效力。祥细的情况是:现我和我太太已经达成了口头共识小孩由我抚养
,我付给太太一部分金钱,她放弃抚养小孩。我要请教游律师如果要用书面达成这份协议我必须怎么做才能把这份协议合法。希望你能尽快给我回复谢谢!
〖mzfstkzhang〗〖时间:99-12-21 19:13:41〗〖主页:http:// 〗〖邮箱: 〗〖IP:202.96.191.124 〗

[8] 复:一位受骗人的求助
〖〗〖1999-12-24 23:51:00〗 〖http://〗〖讨论〗〖删改

你如认为补偿与他人有别,又不符规定,可直接向村干部(或原作出补偿的单位)交涉。仍不获解决,可提供补偿的有关证据(如补偿协议、证人证言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依据。
〖游律师〗〖时间:99-12-21 0:52:31〗〖主页:http:// 〗〖邮箱: 〗〖IP:202.96.190.124 〗

[7] 一位受骗人的求助
〖〗〖1999-12-24 23:51:00〗 〖http://〗〖讨论〗〖删改

游律师:
两年前由于22万高压线安装,我家不得不要拆迁,当时大部份的事都由村干部出面与拆迁户谈。近期接触其他拆迁户时,发觉我家的补偿费标准有不妥,现摘录如下:
混合结构主屋(旧):400元(平方米)——是否为450元
厨房:200元(平方米)——是否为300元。
地坪:100元(平方米)--是否为200元。
花,树,石口(冲边用石头筑起的墙)——当时,村干部没有把政策上规定的补偿标准说出,只问我家要补多少,由于我家不知具体的补偿标准,只要了花树1000元,石口3000元,但我从其他拆迁户处了解到花树石口的补偿是有标准的,比如每棵蕉40元等,当时我家的空地上种上了四十多棵,超过两米的有2--3棵,竹堆有十多米长。而且,我家有一块空地没有补钱,据说是自留地。听说如果无钱补,村里会安排一块住宅地给拆迁户的,但村里的干部没有说,而且以上建设物的补偿比标准是减少了的。不知是否村里某些村干部有问题?不知到哪里投诉?投诉要带什么证件等等。
以上问题请游律师指点。
〖一位热血青年人〗〖时间:99-12-18 20:09:03〗〖主页:http:// 〗〖邮箱:zs-banjo@163.net或zs-banjo@21cn.com 〗〖IP:202.96.190.124 〗

[6] 复:求助!
〖〗〖1999-12-24 23:50:00〗 〖http://〗〖讨论〗〖删改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您可参照以上规定作出判断。

〖游律师〗〖时间:99-12-14 0:18:41〗〖主页: 〗〖邮箱:oklawyer@yeah.net 〗〖IP:202.96.190.124 〗

[5] 求助!
〖〗〖1999-12-24 23:49:00〗 〖http://〗〖讨论〗〖删改

游律师:
您好!我有个问题想向你请教!我和我太太结婚已有6年啦!婚后生了个男孩!现在孩子已经上了托养所,三岁了。由于文化的差距我和太太婚后一直感情不和!常会因点小事就吵闹现在我真的对她好失望、也有想法要分手!但是我好不想失去我的孩子。我现在真的可以说是在绝望中向你求助!
我想问您,如果我提出离婚对于小孩的扶养、法院会怎样判决?
〖zhang〗〖时间:99-12-13 17:33:52〗〖主页:http:// 〗〖邮箱:mzfshmy@email.com.cn 〗〖IP:202.96.191.124 〗

[4] 复:法律问题咨询,希望得到帮助
〖〗〖1999-12-24 23:48:00〗 〖http://〗〖讨论〗〖删改

如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可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如对方不同意,可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后对原丈夫并无扶养之义务,但离婚时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游律师〗〖时间:99-12-8 13:13:07〗〖主页:http:// 〗〖邮箱: 〗〖IP:202.96.190.124 〗


[3] 法律问题咨询,希望得到帮助!
〖〗〖1999-12-24 23:47:00〗 〖http://〗〖讨论〗〖删改

我有一好朋友,她丈夫不幸在1997年7月得了脑溢血,至今仍有严重后遗症,即半身瘫痪,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我朋友独自抚养一5岁男孩(当初她丈夫得病时才3岁),每月除去小孩的入托费(每月300元),还有料理她丈夫的保姆费(包吃包住每月550元),四口人的伙食费,她丈夫的医疗费(得病至今未中断治疗,针灸等等,只是成效甚微)等等,每月的基本支出将近2000元。而她丈夫得病时的医疗费就已是倾囊而出,现在每月都靠她父母的退休金接济过日。
现在我朋友感觉生活非常绝望,一是丈夫的病毫无起色,二是拖累父母,三是不能给孩子较好的成长环境。作为朋友,我们考虑让她重新组织家庭,毕竟她今年才31岁,而且可以减轻家庭负担。(他丈夫有两兄弟,完全有经济能力照顾他丈夫。)
所以,请问律师,象她这种情况能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她丈夫同意的话怎么办理,不同意又该如何办理,离婚后该履行什么义务?

〖cyw〗〖时间:99-12-8 8:54:30〗〖主页:http:// 〗〖邮箱:cyw@segtc.ac.cn 〗〖IP:203.93.7.52 〗

[2] 回复控股问题
〖〗〖1999-12-24 23:46:00〗 〖http://〗〖讨论〗〖删改

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份,可以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但无权要其他股东退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但可以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份或出资。
〖游律师〗〖时间:99-11-27 14:26:45〗〖主页:http://oklawyer.yeah.net/ 〗〖邮箱:oklawyer@yeah.net 〗〖IP:202.96.190.124 〗

[1] 问个问题:
〖〗〖1999-12-24 23:45:00〗 〖http://〗〖讨论〗〖删改

所谓的“控股公司”是不是说拥有超过
50%的股权,就可以完全掌握经营权?
也就是说,可以要其它股份退股?

---谢谢
〖FA.mz〗〖时间:99-11-27 2:25:48〗〖主页:http:// 〗〖邮箱:famz@netease.com 〗〖IP:202.96.19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