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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实业公司欠债不还该如何处理?  
〖jk〗〖2001-2-22 20:55:00〗 〖讨论〗〖删改
本人于96年在佛山市房管局属下的某实业发展公司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位于新风路的新威花园住房一套,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实业发展公司必须于97年6月1日交付房屋,逾期每天必须补偿业主购房总额的千分之零点1的滞纳金.时隔近四年,好不容易近日实业发展公司通知业主前往收楼,实业发展公司不但只字不提滞纳金问题而且还强行要求业主先另外交纳5000元物业管理费才予业主验收!说是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代收款,请问:
1、实业发展公司在业主还没验收房产的前提下,即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否违法?
2、实业发展公司在完全没有知会业主的前提下即委托A物业管理公司(无法出示营业执照正本,无公章,无联系人,无联系电话)进行物业管理是否合法?
3、如实业发展公司已向法院申请破产,该公司所欠业主的滞纳金该如何追讨?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效?
4、如交纳5000元物业管理费而验收房屋时货不对版,配套设施不齐业主无法入住,该如何处理?
5、物业管理费为每平米1元(高层),收费是否合符有关规定?经验收的房产面积与购买面积不符,物业管理费该按什么标准计算?实际房产面积与购买面积是否不符该由谁来判定?
6、实业发展公司只是口头通知业主前去收楼但却没有书面发出收楼通知书,如何判定其交楼时间?逾期交楼的时间及滞纳金应如何计算?
上述问题还请有识之士赐教,谢谢!

▲[ 游律师 2001-2-23 22:16:26]1、物业竣工后综合验收前的前期管理及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未经综合验收合格,要求业主先行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无法律依据。
2、因物业竣工后综合验收前的前期管理及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此时建设单位自行委托A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应无不妥。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如实业发展公司已向法院申请破产,对该公司所欠业主的滞纳金,业主可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4、因先行交纳5000元物业管理费并无依据,而验收房屋时货不对版,配套设施不齐业主无法入住的,5000元应予退还。
5、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物业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提出,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在佛山,好象是每平米0.3-1元,但无论如何,此种情况下收取管理费应有物价局的收费文件为据。实际房产面积与购买面积不符应由房管局判定,物业管理费应按判定的面积收取。
6、没有证据证实实业发展公司发出收楼通知书的,交楼时间以业主签收收楼为准(如交付门匙等)。逾期交楼的时间及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从应交付时间计至交楼时为止。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38] 那房子我们能卖吗?
〖小刘〗〖2001-2-17 18:39:00〗 〖limao@263.net 〗〖讨论〗〖删改
我们家有套房子,是私有房,10多年前买下,产权属于我父亲,但这10多年来,由于我父亲的好心,我堂哥一直住在里面,结婚并且有了孩子,现在堂哥一家的户口都在里面。去年开始,我们希望他们自己搬走,把房子还给我们,但他们以种种理由不搬。最近,由于我们家现在的居住困难,想自己买房,但钱不够,想把那套房子卖掉,和堂哥商量希望他能自己搬走,但是他还是不肯搬。请问,产权属于我父亲,我堂哥一家三口的户口在里面,那房子我们能卖吗?

▲[ 游律师 2001-2-22 21:41:49]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拥有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你父亲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将该房出售。但如你父亲与你堂哥构成租赁关系的,你父亲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你堂哥),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37] 要等多久才拿到判决书?
〖小敏〗〖2001-2-17 10:02:00〗 〖讨论〗〖删改
我上诉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已开庭审理过了,亦双方调解过了,我还需要等多久,法院才会出判决书呢?

▲[ 游律师 2001-2-22 21:32:46]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即是说,你起诉离婚后,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请注意“上诉”和“起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上诉是指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36] 前妻的子女有无继承权?继承权是多少?
〖宋小姐〗〖2001-2-15 10:08:00〗 〖shjyy@sohu.com 〗〖讨论〗〖删改
我丈夫在十五年前离婚和前妻有一女,如果说我丈夫去世后他前期的女孩儿是否有继承权?继承权的比例是多少?

▲[ 游律师 2001-2-15 15:02:23]该女孩作为你夫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女孩继承权的比例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而定。比如,你夫的配偶、子女、父母共有八人,则一般情况下,她可分得你夫遗产的八分之一。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35] 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小敏〗〖2001-2-4 21:15:00〗 〖讨论〗〖删改
〖2001-2-4 18:20:00〗我和我的丈夫要离婚,但大家都想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现在三岁半,一直都是由保姆照看的,我和我丈夫都有工作,大家都有一份固定的收入,大家都有一栋房子,请问法院会怎样判呢?

▲[ 游律师 2001-2-4 21:25:2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34] 出国留学要解除合同
〖Lilytang〗〖2001-2-1 16:04:00〗 〖cscszsyw@netease.com 〗〖讨论〗〖删改
目前我想出国留学,但是我和公司签了10年合同,目前只服务了近3年,故公司要求我赔偿上一年的全部工资收入。
但我看合同中终止合同条件第三条提到--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那么问题是不是出在“被批准”上,这里的“被批准”如何解释呢?谁批准呢?

▲[ 游律师 2001-2-2 23:02:07]由于你们在合同中对“批准”的部门约定不清,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因人而异。本人认为应作出有利于你的解释,即“被批准”不应指被公司批准,而是指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否则这个约定没有实质意义。但应注意的是,虽然可终止合同,但终止合同后是否要赔偿呢,仍应视乎合同的规定。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33] 关于赡养老人的相关问题
〖李冰〗〖2001-1-31 0:07:00〗 〖hencefb@sina.com.cn 〗〖讨论〗〖删改
我替朋友向您请教几个关于赡养老人的相关问题。
1、请问:接受老人的馈赠与承担老人的赡养费是否有关系?接受老人馈赠多于其他子女的那位子女在负担老人赡养费时,法律上是否规定应当多负担些?
2、请问:以前老人将自己的房子折半卖给某位子女,附加条件:老人得居住此房到最终。其余子女是否有义务承担老人居住此房期间的取暖费用?

▲[ 游律师 2001-2-1 14:51:57]1、接受老人的馈赠与承担老人的赡养费没有必然的联系。
2、取暖费用一般由屋主支付,但老人居住此房期间的取暖费用应作为赡养费之一部份,所有子女均有义务承担。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32]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配问题
〖小敏〗〖2001-1-29 12:26:00〗 〖讨论〗〖删改
我已经上诉法院要求和我丈离婚,但法院还没开始审理, 我丈夫知道后,把我们家两辆小车,原来我开的那辆小汽车卖给了别人,这辆车原本是以我丈夫开的公司名义转让回来的二手车,请问我有权取回这辆车吗?我丈夫开的那辆车离婚后我有份吗?如果当时我上诉法院写了无财产争议,现在我想改,我想取回我应得的财产,还可以吗?

▲[ 游律师 2001-1-29 21:40:00]首先应确定那两辆小车是不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对小车判断的标准是:是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虽属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但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4年),如属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享受。
在法院未开庭审理前,你应从速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预防对方转移、变卖财产(已卖的汽车如未过户仍可查封,如已过户也可申请其过户无效或在对方分配财产时扣除其应得数额)。
离婚后财产已分配完毕,一般不再存在是否有份的问题。因而在离婚时应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31] 关于购房土地使用证
〖尤正宽〗〖2001-1-28 13:16:00〗 〖int@pub.nt.jsinfo.net 〗〖http://www.ciny.com.cn〗〖讨论〗〖删改
请问办理土地使用证有没有时效的限制?

▲[ 游律师 2001-1-28 21:41:57]根据《土地登记规则(修正)》规定,进行初始土地登记或变更土地登记,一般应当在发生土地登记事由之日起三十天内申请土地登记,但因土地登记事由的不同在时间规定上有一定的区别,比如: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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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请教
〖容容〗〖2001-1-27 8:45:00〗 〖pin.rong@263.net 〗〖讨论〗〖删改
那么,在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例如,我与李某订立一汽车买卖合同(旧车),该车价值10万元,我已付定金5000元,约定1月10日交付汽车并在交付后的15日内付清余款,若汽车质量不合格应当支付违约金6000元.1月10日李某如期交付汽车,我试开了5天后,发现该车经过大修理,不符合我的质量要求,故提出退车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和双倍返还定金.而李某却以汽车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请问该合同有效吗?我能否要求李某退车`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

▲[ 游律师 2001-1-27 19:29:13]既然在批准、登记后合同才能生效,那么在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之前合同就未生效。可以退车,但不能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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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我该怎么办?
〖田歌〗〖2001-1-26 21:50:00〗 〖sdwq@china.com 〗〖讨论〗〖删改
游律师你好:
我父亲是一名乡镇政府聘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已于1998年期满,单位和我父亲均为提出过续签合同,并且听单位说劳动保险金只交到1993年,以后单位也未曾要过保险金。
近日,我父亲因工死亡,请问,我们家庭能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吗?如果有,是单位发放还是当地劳动部门发放?如果劳动部门不管,我可不可以申请单位发放定期抚恤金?
请援助,拜托!

▲[ 游律师 2001-1-26 22:15:57]你父亲因工死亡,你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但因单位没有按期缴足,社会保险机构将不予支付,此时单位应负责支付。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28] 请教
〖容容〗〖2001-1-25 11:10:00〗 〖pin.rong@263.net 〗〖讨论〗〖删改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那么,某些合同成立后未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该如何判断它的效力?例如,汽车买卖合同。

▲[ 游律师 2001-1-26 21:55:47]汽车买卖合同等这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在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27] 你好
〖郑京〗〖2001-1-20 19:11:00〗 〖king14@263.net 〗〖讨论〗〖删改
请问律师资格证何时发?
请问拿证后怎么做?
请问法学本科大三的学生可以考律考吗?

▲[ 游律师 2001-1-21 9:41:46]通过当年10月举行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才能拿到律师资格证。拿到律师资格证,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合格后向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证,取得律师执业证则可执业。法学本科大三的学生不能参加律考。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26] 咨询
〖mimi〗〖2001-1-19 23:14:00〗 〖helen.song2000@163.net 〗〖讨论〗〖删改
请问:
工伤后因单位不上报提请法律诉讼的最后期限;
不适合女工的工作有哪些?

▲[ 游律师 2001-1-21 9:26:45]《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工伤后单位不上报,应在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书面仲裁。
根据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其中,“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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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我能获得补偿吗?
〖幽幽雨〗〖2001-1-16 15:14:00〗 〖youyouyu123@sina.com 〗〖讨论〗〖删改
游法官:
你好!
1999年7月我应聘到一家信息公司工作,工作开始时领导口头协议3个月后签合同。可3个月后单位没提及此事,大概过了半年单位让我们把失业证交上去,但至今仍没和我签合同。我进这家公司至今已一年半了,现在我不想做了,但我不甘心就这样走了,所以我想请问你,象我这样的情况能让该单位作一定的补偿吗?如果能补偿的话,该补多少?
我急切等着你的回复,谢谢!

▲[ 游律师 2001-1-16 23:50:45]如你属国有企业职工,或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或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如该单位在广东,则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适应对象是广东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因你们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无法证实劳动期限的情况下(此时已构成事实合同),应视为对劳动合同期限没有约定,一经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认为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因而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24] 咨询监护权
〖学生〗〖2001-1-16 13:11:00〗 〖xiangjangmingzhu@21cn.com 〗〖讨论〗〖删改
有A市户口女阿彩,于93年在B市买房2套,产权人为阿彩一人。97年在澳门同一澳门籍人阿锋(原籍B市)结婚。
99年阿彩在C市工作时,不幸被人打为植物人(刑事案件另处理),不能表达任何意志。事发到现在,一直由其父母照顾治疗,现住B市二年。
老公阿锋已同另一女人有不正当关系(阿彩父母亲眼见,但无证据),他平均每月收此房房租1600元,每月交给阿彩母1000元作治疗费和生活费。现住址不详。
而阿彩父母为女儿治病已借债20多万元,阿彩父母想卖女儿的2套房还债并治女儿的病。
请问:阿彩父母如可以取得阿彩的房产的处分权?可以在B市吗?

▲[ 游律师 2001-1-16 23:34:20]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顺序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据你所述,阿彩丈夫并没有承担监护责任,而实际由阿彩父母承担监护责任,阿彩父母作为实际监护人,为治阿彩的病而处分阿彩的房产应当允许。地点并不影响权利的行使。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23] 请教
〖容容〗〖2001-1-14 21:47:00〗 〖pin.rong@263.net 〗〖讨论〗〖删改
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是多个的,若当事人是对同一合同发生的债权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该债权是分期受偿的,是否属于最高额保证?请举例说明何种为最高额保证.什么是最高额保证的特定之债权和不特定债权?

▲[ 游律师 2001-1-16 23:28:22]根据《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其担保的债权须全部或部分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这种债权的不特定性是最高额保证的本质特征。如:A与某银行约定:如B在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内多次向该银行借款,在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范围内,A将予以担保,这就是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就单个确定的主合同(不论该债权是否分期受偿)订立保证合同的,不属最高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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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如此经济纠纷如何是好?
〖小浩〗〖2001-1-8 17:53:00〗 〖meje@163.net 〗〖讨论〗〖删改
游律师:你好,我想求助一件事:我曾在三年前借给一位朋友5万元,当时写的借条注明一年后还的,可是到现在我还未找到我的那位朋友,不知现在我与他之间的债务关系在法律上还起效吗?因为我想通过法律手段拿回我的那笔钱。望能给一个意见。

▲[ 游律师 2001-1-8 22:08:03]三年前借给朋友5万元,现朋友仍未清还,从法律上构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年前的借款,在借条中注明一年后还,如还款期限届满至今已满二年,而在此期间你又未向朋友主张过权利的,极有可能已丧失胜诉权。因而,如还款期限届满至今未满二年的,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朋友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会通过一定的程序如公告送达后进行缺席判决。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21] 我在招待所丢失笔记本电脑,能否对招待所要求索赔?
〖李锡安〗〖2001-1-3 20:29:00〗 〖lazygarfield@netbig.com 〗〖讨论〗〖删改
我是在北大进修的一名学生,住在北大附近的一个招待所,在这个招待所的一般都是考研的学生,基本都是常客,房间钥匙我与另一学生各有一把,另外传达室有,打扫卫生的2个阿姨有。今天上午我出门上课,中午回来时发现自己放在屋里的价值2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被盗了,门锁全好,没有其他东西丢失。据大家回忆早上并没有看到可以的陌生人。很有可能是招待所内部员工或者在招待所居住的客人。因为2个清洁工早上来打扫过卫生,她们有嫌疑,也有可能盗贼趁这个时候进来。我已报警了。
现在有个问题就是要是笔记本找不回来,我是否能对招待所提起上诉,要求他们赔偿我的电脑?因为他们有监守自盗的嫌疑,管理不善,保安工作没做好!
期待您的回信!谢谢!

▲[ 游律师 2001-1-3 22:23:38]招待所如不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和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以及管理不善使盗贼有机可乘,而致住户财产受损失的,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220] 没有
〖青青〗〖2001-1-3 19:12:00〗 〖qinqin5916@sina.com 〗〖讨论〗〖删改
您好,我想问您一个婚姻上的问题,请问正好隔三代的未婚男女可以结婚吗?请您回答好吗?

▲[ 游律师 2001-1-3 22:20:2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里的“三代以内”包含三代。正好三代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而超过三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结婚。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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