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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6日

车 辆 转 让   要 办 过 户

  有人将车辆转让,为贪图方便或为了省那么一些过户费,而不按规定办理过户,没想到却因小失大,惹来麻烦,有的因车辆使用者不交公路养路费而被责令补交养路费和罚交滞纳金,有的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而被要求垫付赔偿金。而一旦赔偿,赔偿金额有的多达数十万元,正是不说不知道,一说吓一跳。

  机动车行驶证是机动车辆的所有权凭证,对机动车辆的所有权认定以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载的车主为准。涉及到车辆的有关责任时,不论是缴纳养路费还是出了事故,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载的车主难辞其咎。因而转让车辆,办好过户,明确责任,于人于己,均有好处。

1999年12月20日

建 设 繁 荣 富 强 的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海桥.莲花.国旗—庆祝澳门回归!     旭日.群雁.回归—庆祝澳门回归!

热  烈  庆  祝   澳  门  回  归  祖  国  怀  抱  !

 

1999年12月12日

合 伙 债 务   共 同 承 担

  甲和乙合伙办了一商行,欠下小陈的一笔债务。但当小陈向甲追讨时,甲却拿出一张和乙的“分债协议”,称根据协议规定欠小陈的款由乙自行偿还,与己无关。小陈觉得甲说的好象有道理,认为既然他们协议由乙承担,没有理由要甲还钱。但是乙又下落不明,只好哀声叹气。

  实际上,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即使是退伙,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而甲应对其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和乙未经小陈同意签订分债的协议是无效的,小陈有权向甲追讨欠款。这和《合同法》规定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其道理是一样的,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以确保债权人权利不受侵害。小陈只要明白了这个道理,就不会哀声叹气了。

1999年12月5日

夫 妻 财 产   如 何 区 分

  在商品社会里,金钱不是万能,但没有钱万万不能。^_^ 当事人打官司,大多是为了钱。^_^ 结婚要用钱,家庭生活离不开钱,离婚也要讲钱。^_^ 要讲究,先要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收入,购置的或继承、受赠的财产,取得的经济利益,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取得的债权等合法所得。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产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如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有人在结婚时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觉得未结婚先预备离婚,好象很尴尬。但从法律角度看,确实免却了日后的麻烦。

1999年11月28日

提 供 保 证   务 必 小 心

  有些人不明白保证的法律后果,以为是作个证人而已,随便为他人提供保证,结果负了一身债,后悔莫及。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就是说,你为债务人作了保证,当债务人没钱可还时,就有义务代债务人垫付欠款。这非同小可,一不小心,要代人还一大笔债,所以在为他人作保证之前,还须三思而行。

  这使我想起了我们的一些上市公司,既知担保之法律后果,但仍慷股东之慨,随心所欲为他人提供担保,是不是也该管一管了?

1999年11月21日

诉 讼 时 效   不 可 不 知

  我们经常听到不少人因为丧失诉讼时效而败诉。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呢?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通俗地说,如果不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那么即使自己有权利,也不能打赢官司。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避免年代久远的案件的发生。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因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重新计算。但是,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999年11月14日

不 当 得 利   不 可 占 用

  某君在路上拾得提包一只,内有现金数万,以为天降横财,喜不自禁,占为已用。失主知道后请求返还,但某君拒不交还,失主于是向法院起诉。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人或拾得他人财物,或无故收到他人的汇款,或无故收到他人的货物,对这些不当得利,不可占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另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因此,不要为一已之私而忘记了法律,不是自己合法应得的,不要占用,应返还给失主。不义之财,不可得。

1999年11月7日

规 章 制 度   必 须 遵 守

  一银行小姐粗心大意给提款人多发了存款,追不回来;有另一位更是有章不循,竟然帮助提款人回忆密码让提款人顺利提了款,事后一查,该提款人的存折是偷来的;一美发女郎为了显示自己的一肩披发,被卷进机器发断头伤。

  每一工作岗位均有其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使人各司其职,不出事故。但偏偏有人或是娶得娇妻嫁得俊郎,或是沉浸在“人约黄昏后”的甜蜜里,或是股市全胜、家有喜事,“乐而忘返”,全然忘记了自己正在工作,最后是乐极生悲,出了事故;有的则是刚吵完架,爱人下了岗、孩子不争气,或是爱情不再、收入不高,或是生意不好、工作不顺,心情不佳,于是干起活来神思恍惚,不幸“屋漏更遭连夜雨”,出了事故。

  有章不循,轻则人伤财无,重则构成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渎职罪之类,不可不小心对待!

1999年10月31日

天 网 恢 恢   疏 而 不 漏

  一商人自以为很会钻法律空子,昨天和父亲开公司,今天和亲属开公司,明天又和朋友开公司,开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改了又改,变着法子转移财产,对欠款赖帐不还。被人追得急了,明知盖假公章、开空头支票是诈骗行为,但仍乐此不疲。最后,法院查清事实,查封了他转移的财产;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其盖假公章、开假支票行为立案处理。

  常言道: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为了避债,借钱不还,挖空心思,到头来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1999年10月24日

多 行 不 义   定 必 自 毙

  有这么一伙人好逸恶劳,整天带着罗丝批到处乱闯,趁人不注意便下手偷摩托车,屡屡得手。于是乎抱着侥幸心理,自以为天不知地不觉,胆子越来越大,疯狂行窃。终于,被抓获归案,判了有期徒刑。

  “若欲人不知,除非已莫为。”干事情不想后果,抱着侥幸心理只能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最终只能是自尝苦果、后悔莫及。为人处世,善事可作,恶事莫为。

1999年10月17日

鱼 与 熊 掌   实 难 兼 得

  有人问:明知是坏人,你会为他辩护吗?明知是假证据,你仍会代理吗?我的回答是:我会为“明知的坏人”依法辩护,但我不会为“确信的假证据”提供代理。

  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不是这么简单。例如甲拿了乙所写的一张300元的借据向法院起诉,开庭时乙斩钉截铁地说:“借据因粗心大意写多了一个‘0’,实际欠款是30元。”看着甲举止尴尬、脸有愧色,你感觉到乙所说不虚,但是甲仍坚持欠款是300元。作为甲的代理人,继续代理嘛心有不安,不代理嘛职责不允许,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乙所说的话。虽然明知自己的判断不会错,但权衡之下,理智战胜感情,职责和证据说服自由心证,于是继续代理,按“据”力争,结果法院判令乙应还款300元。事后甲告诉你:“乙说的是实话。”此时此景,不知作何感想:原来继续代理的结果是冤枉了乙,没有正义可言。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任何一种极好的法律制度,达到的效果最多也只是大致的公平。但只要我们坚守原则,最后的结局,即使偶有牺牲,也只是极少数人的利益,而保障的将是绝大多数人的权益。

1999年10月10日

公 民 住 宅   不 容 侵 犯

  一网友称其工厂宿舍的衣柜上锁,钥匙由工厂保管一枚,为了方便保安白天自行打开衣柜查房。这是对公民住宅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除法律明确授权外,任何未经公民同意而擅自侵入公民住宅的均为违法行为。就算是公、检、法等政法机关依法进行搜查,仍要出示《搜查证》。工厂集体宿舍配备钥匙以备急用尚且说得过去,将私人衣柜上锁已是不妥,自行打开衣柜更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严重侵犯。

  该厂之做法说明了其法律意识是相当的薄弱。由此看来,法制宣传任重而道远。

1999年10月1日

依 法 治 国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庆 祝 国 庆 !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

 

1999年9月26日

依 法 行 政   保 障 人 权

  某工商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市场、驱赶“走鬼”(无牌无证乱摆地摊者)时因不文明执法而致“走鬼”受伤住院,“走鬼”愤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民告官”现象已是屡见不鲜,公民的权利保障力度大为加强,公民的法治意识愈来愈强,而在这其中,总少不了律师的参与,律师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功不可没。美国著名律师、刑法学教授艾伦.德肖薇茨写道:“认真负责、积极热情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障人权,是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要求。

1999年9月19日

退 即 是 进   与 即 是 得

  一对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夺财产而不惜大打出手、不惜伪造证据,为了那一万几千元而机关算尽,全然忘记了当初的山盟海誓、当初的恩恩爱爱,什么“一日夫妻百日恩”、“千世修来共枕眠”已抛诸九霄云外。

  这使我想起了这么一个故事:有个人因为与邻居争一墙之地而向在京城做官的亲戚求助,亲戚回信:“千里寄书为一墙,让他一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这个人接信后即将墙退后一尺,邻居知道后也将墙退后一尺,尔后大家相处甚好。

  权利固然要争取,但好象这些事情,作些让步未尝不可,既不失尊严,也无损人格,反可看出你的高尚。饮水思源,与人为善,可免庸人之忧。

1999年9月12日

败 军 之 将   犹 可 言 勇

  当事人总是希望律师打赢官司,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往往是:你胜了,对方有可能是败了,在这种情况下,对方的律师也就“输了”。“输”有各种原因,有的是案件本身的事实本来就是应该输的,有的是当事人的证据不足,也有的是法官的看法不同而导致。

  是不是“胜者为王败者寇”呢?未必!败军之将,犹可言勇也。失败后之反思,关键在于你是不是把该想的想了,该说的说了,该辩的辩了,该做的做了。接了案件,经过思考,找出问题,调查研究,陈述清楚,辩个明白,就算是结果不如愿,也是问心无愧。

  各行各业都一样,你尽了力,尽了职,你做了该做的,你自可言勇矣!

1999年9月5日

口 说 无 凭   立 字 为 证

    话说克林顿为了配合妻子参选议员而有意在纽约安家落户,但因为性丑闻打官司而经济拮据。一日,正在为那一百多万美元的购房款而冥思苦想,忽然他脑袋一拍:有了!想起和莱温斯基相好时,小莱曾向他借款一百五十万美元,刚好救急,于是入秉法院。法官接案一看,总统起诉,非同小可,即传莱温斯基到庭。怎料小莱也并非等闲之辈,她说:“纯属捏造!克林顿大概是见到我阔了,想敲富婆一笔而已。”看着法官鄙夷的眼光,克林顿浑身不自在,心想:不好!于是一溜烟跑回白宫,五角大楼全体总动员,翻箱倒柜,终于在墙角的老鼠洞里找倒一张刍巴巴的借条。好险!克林顿立即赶回,莱温斯基见到自己亲笔手写的借条,没话可说。法官本来正想休庭,但是考虑到克林顿毕竟是总统,还是要给点面子的,于是当庭宣判:“被告莱温斯基向克林顿借款一百五十万美元证据确凿,不容抵赖,应即刻如数将借款偿还。退庭!”克林顿想想真是后怕:好在我和小莱卿卿我我时没让感情压倒理智,硬是让小莱写了欠条,否则,不仅追不到欠款,还多了敲诈富婆的罪名,不被弹劾才怪!(律师特别声明:本故事纯属虚构!)

  在现实生活中,“口说无凭,立字为证”确实是至理名言。生意往来也好,乘坐交通工具也好,购买生活用品也好,还是要有凭据的好。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有理说不清。这个经验教训,恐怕大家听得不少。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口头上说的,没有证据,一旦对方懒账,只有自己吃亏。懂得这个道理,对我们衣食住行有百利而无一害。谨记谨记!

1999年8月29日

赌 性 一 起   理 智 全 无

  有位仁兄在某咨询公司炒恒生指数期货,天天沽揸不停,看着恒生指数上窜下跳,心惊胆战,恨不得有特异功能控制恒生指数的上落,让自己一夜暴富。

  明知咨询公司没有期货经纪资格,明知在大陆炒恒指期货为非法行为,明知恒指期货是高风险、高投机品种,但该仁兄“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不顾家人、朋友多次劝告,借钱举债,为着洋楼名车美女梦,“义无反顾”,正是赴汤蹈火,在所不惜。结果是:投入的几十万保证金血本无归,咨询公司也因涉嫌诈骗而被查封了。

  所谓贪念一生,赌性一起,忠言良语全不听,时至今日债台高筑,欲哭无泪。洋楼名车美女梦毕竟只是南柯一梦!

1999年8月22日

种 瓜 得 瓜   种 豆 得 豆

  有位妻子为了与丈夫、儿子过“三口之家的生活”,不惜撕掉脸皮屡屡破口大骂既而以雇杀手为威胁,最后将公公、婆婆逼出家中,以致丈夫要与她离婚、儿子不认她这个妈。

  做人做到这地步,真是太绝了。这位妻子也不想想:日后媳妇“依样画葫芦”,看你怎办?“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已作了明确规定。这位妻子六亲不认,既不守法,更没道义,难怪丈夫要与她离婚、儿子不认她这个妈,实在活该。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1999年8月15日

先 有 意 识   后 有 民 主

  办案经过某村,看到一张大字报,大意是:我村办厂原来效益很好,突然间竟亏损严重,且被村委低价出售,村是我们的村,企业是我们的企业,厂是我们的厂,我们村民难道能坐视不理吗?难道能眼睁睁看着集体的财产白白流失吗?大家应该行使村民的权利,否则,村民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写大字报固然不妥,但是,民主的意识却值得赞赏。有了民主,有了民主制度,不懂行使,不会行使,不去行使,才是悲哀的事!

1999年8月8日

一 念 之 差   悔 之 晚 矣

  有位未满十八周岁的小青年小徐,同朋友一起到朋友的邻居处聊天,当朋友和其邻居上卫生间时,小徐闲着无事四处观望,无意间看到衣柜里有一钱袋,于是顺手牵羊,打开钱袋,发觉内有一万元的存折,窃为已有,到银行取出存款。后来,朋友的邻居发觉存折不见了,于是报案,到存款的银行一看录像,方知是小徐偷了。小徐于是锒铛入狱。

  小徐事后说,他当时是一时糊涂,见钱眼开,没有细想,故而犯下大错,悔之晚矣!

  好事坏事,全在一念之间,万事还须小心。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更何况是犯罪的事!

1999年7月30日

民 工 权 益   需 要 保 护

  有位青春少女突然飞来横祸,因为工伤而断一臂,顿觉世情险恶,于是万念俱灰,离开亲人和朋友,到一个很远很远的地方,过着孤独、凄凉而又无望的一生,演绎着一个悲哀的故事......

  我们面对着这样一个原本青春活泼、原本应该过着美好生活、而今却只有一臂的少女,很难再用“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司马迁凌屈受辱,身陷囹圄,完成《史记》,亦欲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这样的事例来说教,因为残酷的事实在告诉我们:来咨询工伤的断手断臂的民工,已不在少数,因为碰上的是无良的老板而又投诉无门,毕竟象武汉那位为了救治被蛇所伤的工人而包专机来广州的老板好象不多,这使我想起了一句名言:“资本主义的发展史,就是工人的血泪史”,那么在我们这个国度里,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认为:某些老板的发达史,就是民工的血泪史。

  广大的民工,面对无良的老板,应该学会“一保护、二抗争、三离开、四索赔”那就是要学会保护自己,注意安全和规章制度,做好防护措施,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是防护措施不够时,要理直气壮及时地向老板提出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实在解决不了的还是早早离开,这样的工不做也罢,犯不着拿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作赌博,不幸出了工伤的一定要依法向老板索赔,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广大的工人团结起来,形成保护自己权益的环境,才能杜绝某些人任所欲为地无视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广大工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1999年7月23日

业 而 不 精   误 人 害 己

  某天,有位姑娘咨询:她与一有妇之夫同居生下一子,能否要求该男子给付抚养费?她曾咨询过某律师,而该律师称必须有事实婚姻关系才能要求该男子给付孩子抚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我的理解是:“非婚生子女”不仅包括事实婚姻所生的子女,也包括同居关系所生的子女,就算是“一夜情”而生的子女也应包括在内,甚至于因被强奸而生的子女,强奸犯也负有抚养该子女的义务(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解释)。因此,姑娘完全可以为了孩子的权利,要求该男子支付抚养费。

  姑娘听后,大为惊奇:“怎么你的解释与某律师不同,我该信谁呢?”

  这事给我的感触是:我们当律师的,必须精通法律,博学多思,才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所以,在办案中,我小心谨慎,如履薄冰,尽心尽力,未敢懈怠,尽量避免失误的发生,以给委托人一个满意的结果。

  做任何一行都一样,如果学而无术,业而不精,小即达不到预期目的,大即误人害已,祸害无穷。

1999年7月16日

君 子 爱 财   取 之 有 道

  有人说,律师要么是“受人钱财,替人消灾”,为了钱什么事都敢做,为所欲为;要么是“收人钱财,不理不睬”,收了钱什么事都不做,有事找不着。这其实是对律师的一种误解。

  君子爱财,只要是合理合法,取得其所,又何尝不可?更何况律师事务所作为服务机构,必然要讲求经济效益,它才能提供良好的设备、设施和工作环境,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律师除了讲求经济效益,更要讲究社会效益,律师从业有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要遵循独立、合法、勤勉尽责的原则,广大律师是这样认为,也是这样做的。

  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勤勉高效,是我们律师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