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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正而角斗

在法庭辩护中,律师应当是一位英勇善战的角斗士;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为正义和公道奔走呼号也是律师义不容辞的天职。他们在社会的舞台上,扮演的真正角色----不是沦为司法制度的奴隶,而是充当正义女神的忠实仆人!

为公正而角斗

中 国 律 师 袍

律师袍样式一 律师袍样式二

  2002年3月30日,全国律师协会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了《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
  
  有别于法官的黑色长款法袍,律师袍为黑色宽松式短袍,前摆呈开放式,以适合于多种体形。领口配有深红色领巾。胸前佩带律师徽章。律师徽章内圈图案为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三组正反相背代表律师的“L”图案组成的律师协会标志,外圈标有“中国律师”黑体、中英文字样,为纯铜镀镍材质,直径分为40毫米和18毫米两种。40毫米徽章为执业律师出庭佩带专用标志;18毫米徽章为律师平时佩带标志。

  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要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

  律师统一出庭着装可以通过美化律师形象,体现出律师职业的庄严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是国家司法制度和法律权威的体现,是对律师法律地位的确认,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强化自律意识,增强律师使命感和责任感的需要,是中国律师业与国际接轨之必需,对于树立中国律师形象,整肃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将起到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律师袍样式三    律师袍样式四

 

辩护律师的角色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所担当的角色究竟应该怎样呢?下面的对话,或许对我们有所启发:

  在1949年美国戏剧《侦探故事》中,侦探麦克里痛打某犯人,并差点将他打死。刑事辩护律师塞姆斯反对侦探痛打其当事人,并警告侦探麦克里,他没有被指控谋杀就算他走运。侦探十分恼怒。

  • 侦探:我可以让你为我辩护。
  • 律师:也许我会的。那是我的工作,我的私人感受是另一码事。
  • 侦探:只要给钱你就会干。
  • 律师:可是我已经免费为别人辩护过很多次了。每个人都有请律师的权利,无论他对你我而言显得如何的十恶不赦。每个人都有权不接受专制的判决,政府部门的人尤其没有权利决定别人的命运。你没有这权利 ,我也没有这权利,甚至连美国总统都没有这权利。
  • 侦探:他是有罪的,这点你和我都一样清楚
  • 律师:我不清楚。我从不允许自己去推测当事人是无辜的还是有罪的,推测的时候我是在裁决——而这不是我的本份。我的工作是为当事人辩护,而不是对他作出裁决。审判是法庭的事儿。

辩护律师的职责

  假如辩护方律师预先获知他的当事人有罪(因为他的当事人在开庭已经告诉他,自己是有罪的),那么,当他接受了被告人的辩护委托后,他没有义务去揭发他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因为辩护方律师的职责是辩护而不是控诉。

  然而,在辩护中,辩护律师必须十分小心谨慎地行事,努力回避他已经知道的他的当事人的那些犯罪,也不得让他的当事人或证人对那些不真实的情况起誓作证,更不准用虚假的证据反驳起诉方指控的事实。这是辩护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否则,他会因欺骗而成为伪证罪的一个成员,任何的疏忽大意都可能毁灭了他自己。

提高法庭陈述的技巧

  实践是最好的磨刀石。必须在实践上反复锻炼,法庭陈述的规则和技巧,从理论上都是容易记住的。难的是把它们融会贯通,运用到法庭辩护的实践中去。因此,律师应当把有关的规则条文和技巧熟记于心,认真研究、仔细揣摩,并花费大量的时间参与诉讼,在实际工作中逐渐发展,提高这方面的能力。

  当然,凡事都有个从生疏到熟练的过程,也许开始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疵漏,甚至贻笑大方。但失败是成功之母,从失败中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于提高律师的法庭陈述的技巧,是大有裨益的。

  随着实践时间的增加,律师的思维将越来越灵敏缜密,语言将越来越简洁精练,方式方法将越来越灵活多样,直至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例如,有位律师的一段法庭陈述是:当一个人提到委托金时,他就会联想到孤儿寡母以及已经去世的委托人,联想到他的嘱托里包含着的眷眷情意。诚然,这句话对于律师承办的具体案件的观点是可有可无的。然而,它对于发挥法庭的陈述的威力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段话中,并列着“孤儿、寡母,已经去世的委托人”给听众以十分强烈的印象,胜诉的砝码无形之中加重了。

  象这样出色的法庭陈述,绝非一日之功可以达到的。当然,出类拔萃的人才毕竟不多。不过,律师只要在实践中长期锻炼,他的法庭陈述的技巧必定会大加长进,质量也必将大大提高。

  法庭陈述还要借助生动的语言。律师在法庭上陈述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使他的观点为审判官们接受,而生动的语言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手段。生动的语言具有一种诱人的魅力,使人得到美的享受,从而不知不觉为他的观点所折服。比如:某人“在晚年受到打击”作为讲述某个事实固然可以,而某律师是这么说:“他在凄凉的晚年竟然遭受到如此沉重的打击。”这生动形象的语言增添了它所描述情境的严酷性,激起听众的怜悯心和同情心。

  单调乏味的语言固然令人听而生厌,但过分追求语言的华美也是不足取的,它只能使律师的演讲意浮言散、繁琐冗长。象园艺家修筑园林供人观赏一样地展览他的华丽词藻是不可取的。

  律师必须象躲避瘟疫一样地逃避千篇一律的陈词滥调,公式化是律师法庭陈述的一大禁忌。词语的翻新更迭,修辞手法的千变万化、语序的转化改换,以及寓言典故的运用,永远都是激起听众兴趣,实现辩护目的的不可缺少的语言手段。

  当然,律师不是魔术师,他不应当使他的法庭陈述象耍魔术一样,使听众目不暇接,眼花缭乱而又不知所云。语言的多样性是为律师阐明事实,发表主张服务的,它不应当影响其表达意思的清晰、明了。

  法庭陈述当然离不开记忆,论辩鼻祖昆体利安指出,一个论辩家,有五种素质是必不可少的,记忆便是其中的一种。对于律师来说,这也是十分必要的。大量的事实证据,有关的法律依据,都需要他贮存于脑际,以便在陈述中,呼之即出,随心调遣。这样,他可以随时留意听众的情绪,观察他讲述的效果,以便及时调整表述的内容、言辞和语气。倘若律师缺少必要的记忆力,只能依靠预先拟好的文稿作法庭陈述,陈述时眼晴只盯着讲稿,那就很容易在自已和听众之间坚起一道栅栏。一个讲稿的奴隶,是不会成为一个有出息的律师的。

  巧妙地记住极少数具有统摄作用的词语,而后围绕这些词语调遣材料,安排内容,实在是一种十分简省而有效的方法,在法庭上发表陈述,阐明观点时,不少优秀的律师都是这样的。

  律师必须加强对法律理论的研究,以便时刻准备着,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回答他所要涉及的事实。

  法庭陈述,是律师辛勤劳动的凝聚,是他聪明智慧的结晶。当他巧妙出色的法庭陈述博得听众的啧啧赞美时,他将感到一种胜利了的喜悦,一种成功后的陶醉,而这种感情也许是从事其他职业的人难以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