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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21日

领 土 主 权   不 容 侵 犯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可以通过“占领”的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占领”有两个条件:一是对象为无主地,二是有效占领。“有效占领”应包括两个事实:占有(移民定居、发表声明或悬挂国旗等)和行政管理。

  我钓鱼岛领土,日本向来虎视眈眈。这几年以来,日本人更是有恃无恐,不仅在钓鱼岛上建造灯塔,挂日本国旗,而且在我香港“保钓行动委员会”到钓鱼岛上宣示主权时,日本更是派出军舰进行驱赶,其目的无非是企图以制造“有效占领”的事实来侵占我钓鱼岛领土。如果我们坐视不理,久而久之,在“有效占领”这一事实上,我们将处于被动的地位。虽然,中国人民绝不会让日本得逞,但日本的这些行动,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2000年5月14日

炸 我 使 馆   践 踏 公 理

  美国,一贯标榜是民主、法治的国家。既然是法治国家,就不仅应当遵守国内法,也应当遵守国际法。但美国为了其政治利益,大肆践踏联合国宪章、外交关系公约,无视公理,明知大使馆是一国领土主权之延伸,仍悍然轰炸我驻南大使馆。由此可见,美国的民主法治,是多么的虚伪,对自己讲民主、讲法治,但对他人则没有民主、法治可言。

  没有国家实力为后盾,与美讲国际法原则,谈何容易。所谓弱国无外交。

2000年5月8日

纪念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一周年!

纪念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一周年!

 

2000年4月30日

劳 动 权 利   也 要 知 道

  作为劳动者,你的劳动权利有哪些呢?要讲得具体,可真不少,但大的方面包括:(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记住了这八大方面,碰到相关劳动问题,拿来一对照,有没有侵犯你的劳动权利,心底有个数,再查阅有关规定,也就八九不离十了。哈,大家可要记住:权利在你手中!

2000年4月23日

劳 动 补 偿   大 家 要 知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哪些经济补偿呢?作为劳动者的你,应心中有数。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报酬的,或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发外,还应给予劳动者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000年4月16日

劳 动 合 同   条 款 要 齐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不论是从事有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工作,都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以明确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劳动权益得到保护。因而,当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劳动者就应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有了完整的书面合同劳动,劳动者便有更多的书面依据来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才不会让某些无良厂商有空子可钻而使自己吃亏。

2000年4月9日

劳 动 仲 裁   不 应 不 裁

  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规定,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遗憾的是有些劳动仲裁机构因为与当地企业的密切关系,对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工的投诉一推二拖,对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久拖不决。由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便造成了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仲裁的情况下,劳动者投诉无门,又得不到司法程序的救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劳动仲裁原是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而设置的,但却成了某些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武器;而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和仲裁的不作为行为又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其非法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这不能不值得我们的深思。

2000年4月2日

若 要 学 法   先 交 学 费

  学法普法,若要学法,先交学费。君不见,网上的法律站点数量既不多,内容也不怎么样,可读性不强。特别是当人们碰到法律问题,有了解法律知识的需求,要查找法律条文的时候,免费的法律、法规查询站点屈指可数,大多数的法规查询是要交费的,正是未打官司,先打三十大板,若要学法,先交学费。网上如此,网下也不例外,在现实生活中,你想学法,想查找法规,到哪里可以免费查询?没有。我们说要加强普法,提高人民的法制观念,但由此可见,免费普法,似不积极。有关部门,是不是该想个办法呢?

2000年3月26日

打 假 打 假   愈 打 愈 假

  刚从外地打假回来,是假冒商标的案件。其假冒商标时间之长、数量之多、公开之程度,真是出乎我的意料。

  咱们中国的假冒产品,泛滥成灾,现在的人为了钱,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敢干,完全不顾人民的生命安全。电视上经常有这样的新闻:执法机关去打假,全体群众集体围攻、暴力阻挠。在他们眼里,制假企业就是他们的收入,端了假窝就是端了他们的饭碗,更令人寒心的是,某些地方政府也进行放纵包弊。于是,打假打来打去,打击不力,制假的愈来愈多,胆子越来越大。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打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000年3月19日

律 师 取 证   甘 苦 自 知

  律师给人的印象,首先是很赚钱的那类。但律师执业的艰辛,很多人并不了解。

  不说别的,单说律师取证,就要经常念好“忍”字经。有一次因为在起诉前为了协助法院的查封而要了解被告的房产,于是到了某房管局。管档案的A小姐说:“只给公、检、法查询,你们律师要查询,到法院立了案再说。”没办法,只好等法院立了案,拿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再去。这次,A小姐说:“有了立案通知书也不行,还必须有起诉状为证。”无可奈何,取了起诉状再去。这次A小姐不在,旁边的人说她刚出去,等等吧。傻等到了半天,不见踪影。隔天再去,A小姐问:“你凭什么证明要查的房产与法院立的这件案有关?”是啊,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并没有写被告的名字,起诉书虽有被告名字,但这是原告写的,想怎么写都行。

  有人说,律师有充分的调查权。没错,律师可以调查,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要经被调查人的同意。要经被调查人的同意,你说有没有调查权?说律师有充分的调查权,只不过是自欺欺人的说法,是说给那些不了解这一行业的人听的。

2000年3月12日

多 份 宽 容   少 些 官 司

  时下好象很兴打名誉官司,名人打名誉官司已是司空见惯,而网络名誉官司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有恒升状告王洪,近有电信局状告谢文武。

  打名誉官司反映了人们法律意识的大大加强,这是大好事。但名誉官司的泛滥成灾,又不免使人觉得是不是该值得我们反思。法律效益固然要强调,但社会效益也不可忽视。受到批评,遭到指责,纵有失误,或有过分之处,给他提个醒,警告一下,大家相逢一笑泯恩仇,有何不可?缺乏宽容,动不动就打官司,法律上固然无可非议,但既花时间又费精力,结果却是两败俱伤,又有何益?就算侥幸赢了官司,但给公众的评价却低了,得不赔失,这又何苦?

  当宽容不再作为我们的美德,而是作为我们耻笑对象的时候,那真是我们的悲哀!

2000年3月5日

有 效 合 同   应 当 履 行

  有些人对合同的严肃性理解不足,认为就算签了合同,自己不想履行,只要给点赔偿,是可以单方面毁约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不履行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得很清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当事人是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并不是说变更就变更,说解除就解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这就充分说明: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是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有法定事由,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履行和作为凭证。如果合同可以随意解除,签订合同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2000年2月27日

法 治 信 心   急 待 培 育

  不少当事人来聘请律师,他首先问的是“你有关系吗”,而不是问“你的业务水平如何”。作为律师,我感到悲哀。

  太多的人已对法治失去了信心。个中原因是复杂的,非一朝一夕所形成。滥用权力、行政腐败,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法院执行不力,已使不少人对法律的作用和公正产生怀疑,它使人们对政府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行政执法要看熟人,对薄公堂要问关系,其影响是极坏的,长此以往,后果将是严重的。这种对法治失去信心的观念一旦形成,若要扭转其不良看法,所付出的努力将是以数倍计的,这将对实现把我国建议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形成较大的障碍。

  法治信心的培育除了加强宣传、强化法治意识外,最主要的还是要看执法者的一举一动,行政公正了,司法公正了,法律的威信提高了,人们的法治意识也就在所见所闻中培育了起来。

2000年2月20日

法 律 观 念   应 予 加 强

  在现代社会,不懂法律知识往往要吃亏。本人接触了不少这样的例子:有的对工商行政机关的工商处罚决定不服,有的对公安机关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服,有的对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不服,但因对有关法律规定认识不足,有的觉得反正已口头向有关机关表达了不服,有的认为自己已拒绝签收所以没有法律效力,有的过了好长时间才想起找律师问问,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致使自己的权利没有及时行使,陷入被动的局面。他不明白有意见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书面提出,也不知道虽然拒绝签收但法律上规定可以留置送达。虽然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有义务告知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但由于某些行政机关操作不规范而没有告知,公民如果自己又不懂的话,最终受到损害的就只有自己。

  碰到不明白的法律问题,首先要学会查找法律法规,查不到可向有关部门如律师事务所、“148”法律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如果说蚁民没有什么足以与权力机关抗衡的话,那么只有法律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你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你的权利才会得到较好的保障。

2000年2月13日

非 法 赌 博   不 可 参 与

  春节期间,不少人觉得闲着无事,没什么节目,故以赌过日,权当消遣,小赌好象不过瘾,定要大赌,没想到一不小心,欠下不少债,惶惶不可终日,使得本该开开心心的春节成了“倒霉节”,实不应该。

  非法赌博因其危害之大,为法律明文禁止。违反者,可予罚款、拘留、没收赌资、劳动教养,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热心此行者对此不可不知,赌博害人又害己,自己因赌锒铛入狱,老友因赌反目成仇,家庭因赌家破人亡,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还是远避为妙!

2000年2月5日

新 年 纳 余 庆    佳 节 贺 长 春

 新 年 快 乐 !

2000年1月30日

提 高 素 质   法 治 关 键

  “徒法无以自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是立法者、执法者和全民的素质。人民的素质提高了,法治就有存在的基础,法治就有保障。

  告公安局、告政府,敢于与政府部门抗争,敢于向权势挑战,这在过去简直是想都不敢想的事,而在现在可谓是司空见惯,这说明:人民的素质提高了,法治观念增强了,他们善于也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制止不法行为。素质不高,不知法,不懂法,就有畏权畏势思想,那些不法之徒也就更加大胆、更加猖狂。素质提高了、法治意识增强了,何谓合法何谓不合法,何谓合理何谓不合理,人民知道得一清二楚,愚民政策就行不通,想吓也吓不了,想唬也唬不了,那些想做坏事的就得思前顾后。这样,有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实现法治也就顺畅得多。

  强化素质教育,宣扬法治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关键。

2000年1月23日

依 法 经 营   才 是 正 道

  据称有人对中国电信不怎么喜欢,我想大概原因有二:一是服务态度不好,一是服务价格偏高。有学者称是因为垄断,没有竞争的结果。

  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自然可以无视市场经济规律,反正就我一家,你不接受也得接受,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价格就算高点,服务态度就算不好,都影响不大,久而久之形成了垄断者的惰性和为所欲为,不想去也不会去适应市场规律和遵循法律的调节。这样的恶果已为事实所证明,也使消费者对垄断部门颇有微言,因而引入竞争机制势在必行,也正在进行。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之大已为大家所感受,举个例子:没有中国联通的产生,中国电信手机基本费从一百元降为五十元的进程相信要更长。但是,由于有些人思想上还没有接受,行动上还无法适应,导致了其经营行为不按法律和市场规律办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不再主要依靠政府的指令,而是更多地通过法律来规范和调节。经营者不论是谁,都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尊重法律,依法经营,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2000年1月16日

行 政 程 序   应 当 合 法

  我们有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观念还没有建立起来,过去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打击轻保护思想对有些人还有一定的影响,以至于严重地影响了行政结果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好极也有限,程序不合法、过程不合法,往往会导致结果的不公正,就算结果是真实的,也会面临结果不合法的后果。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行政行为。因此,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不论其结果是如何地真实,也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将无从实现,人民群众的权利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2000年1月9日

枉 法 裁 判   影 响 极 坏

  有些法官或因业务水平不高,或为权为钱为人情为一已之私,或迫于他人压力,因而办了冤、假、错案,枉法裁判,令人痛心,使人失望!

  法官是法律能否得到公正体现的最后一道屏障 ,是法律公正的最后保护神。特别是在行政权力过大、行政权力滥用的情况下,法官这个最后屏障就显得尤为重要。人民行使权力的依据来源于法律,没有法律的保障,没有法官对法律的公正维护,人民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社会的公正就没有保障。在市场经济制度里,社会活动通过法律来调节,执行法律的法官的一举一动也就更为引人注目。人民将公平和正义交由法官裁决,而法官不能使公平和正义得到体现,人民便会感到彻底的失望。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我们的人民法官,在每一次裁判之前,还须谨记肩上天平:铁肩担道义!

2000年1月1日

扬 眉 吐 气   必 将 来 临

  新世纪的曙光已经来临。

  回首过去,在一个世纪以来,我国封建社会的“朕则法律”、以言代法这种思想和观念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法制建设,民主法治道路举步维艰。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法治建设得到较大的发展,但由于人们的法治意识、综合素质不高,在实践中人情大于法、行政干预司法、司法不公正现象屡见不鲜,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重道远。没有民主和法治,人的思想和行动必会受到极大的束缚,人的能力和创造性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最终将导致国力不强,任人蹂躏。割香港让澳门南京大屠杀血泪未干,侵占钓鱼岛、轰炸南斯拉夫中国大使馆又旧恨添新疤,每一个中国人,怎不义愤填膺?!

  展望未来,二十一世纪,中国的民主法治必将得到高度发展,综合国力必将位居世界前列,中国这条东方巨龙,必将腾飞于全世界!

  我们扬眉吐气的这一天,必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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